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2〕139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2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实施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意见》第(一)条:增加即办事项
对《意见》新增的27项即办事项,其业务流程按《福建省地税系统新增即办涉税事项操作指南》(附件1)执行。各办税服务厅应提供《福建省地税系统新增即办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小册子(省局统一印制分发各地,各地也可自印),并及时更新自助办税终端的相关办税指南内容,供纳税人查阅。
二、《意见》第(三)条:实行代填单服务
对《意见》确定的7项代填单服务业务,经纳税人同意,办税服务厅窗口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附报材料,在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后,打印相应表单,交由纳税人签章确认。各办税服务厅应公开代填单服务业务范围。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二代身份证信息采集功能应用后,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使用二代身份证采集信息的,可免于提供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不含税务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三、《意见》第(四)条:免报纸质资料
自2012年8月1日起,凡采用CA认证方式通过福建地税网上办税系统申报或报送涉税资料的,无需再向地税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有关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的纳税人,一年报送一次相应的纸质资料。上述事项由省局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公告纳税人周知。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的采集、归档、存储等具体管理办法,省局另行下发。
四、《意见》第(五)条:免除收费项目
2012年,由省局统一向福建CA公司支付以下三类纳税人进行网上办税的CA认证地税应用项目年费:
(一)2008~2009年度、2010~2011年度福建省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
(二)省局公布的2011年度省级重点税源企业;
(三)2011年度福建省纳税百强企业。
其中2012年1月1日至7月31日已申请应用CA证书网上办税的纳税人,可凭发票由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退回已缴纳的年服务费。2013年后CA证书地税应用项目的年服务费支付办法,省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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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见》第(六)条:简化发票验旧
纳税人通过省局统一开发的“福建地税通用机打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软件开具的发票,或使用自用开票软件且与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对接所开具的发票,其发票开具数据上传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后,即视为发票已验旧。
六、《意见》第(七)条:推广自助办税
全省城区自助办税终端机的推广应用计划,省局另行通知。
七、《意见》第(八)条:拓展同城通办
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支持税务登记、申报缴税、发票领购、发票验旧、发票缴销等业务的同城通办。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内容及要求,由各设区市局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八、《意见》第(十一)条:扶持建安企业发展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引导、督促和帮助建筑企业建立健全账证,促进建筑企业加强账证管理,真实、准确进行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实行查账征收。
(二)设区市地税局应根据辖区内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在省外(不含厦门,下同)施工程度较高的建筑企业列入日常挂点联系企业管理。具体挂点联系企业名单由所属县级地税局上报设区市地税局确定,设区市地税局确定后报送省局(所得税处)备案。
(三)对已列入省局备案的建安企业承接的省外建筑工程业务,由县级地税局按照开出的“外管证”项目,单独造册登记,实行企业所得税项目税负预警值管理。项目税负预警值为0.5-0.8%(带征率),具体由设区市地税局确定。对达到税负预警值的省外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税收检查;确需检查的,应经设区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建筑企业承接的省内(含厦门)建筑工程业务,不实行上述项目税负预警值管理。
(四)对建安企业到异地从事建安工程业务,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办法征管:
1.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工程所在地不征收。
2.除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外,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其他项目个人所得税,在工程所在地开票时带征,征收率统一为0.6%。分包收入已带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以在总承包收入中抵扣。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地税机关核准,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工程所在地不再征收:(1)账证健全、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向核准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与核算凭证的;(2)企业能够提供工程全部由自己员工施工,不涉及除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以外的个人所得税项目的可靠说明,并经地税机关核准,即:在设区市范围内异地施工的,由设区市地税局核准;省内(含厦门)跨设区市局范围异地施工的,由省地税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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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意见》第(十五)条:优化稽查服务
(一)实行检查计划报批制
各级稽查局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前制订当年度拟实施检查的稽查分户计划。稽查计划与稽查分户计划应经所属地税机关批准;计划需调整或追加的,应由所属地税机关批准;计划经批准后应层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根据上级地税机关的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本区域工作实际确定。下级稽查局在拟定稽查分户计划时,不得擅自将按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应由上级稽查局实施检查的对象列入本级稽查分户计划。若下级稽查局认为确需将该对象列入本级稽查分户计划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属地税机关同意后,层报有权实施检查的上级稽查局,经书面批复同意,方可列入稽查分户计划。
(二)加强纳税人自查辅导
1.各级稽查局组织纳税人自查,应向自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自查期限、自查所属期间、自查项目、自查工作要求、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自查后的自纠途径。自查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上级地税机关统一部署的除外)。
2.各级稽查局应加强对自查对象的督促和指导,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分发自查辅导提纲、召开座谈会集中辅导、单户辅导等方式。辅导内容主要包括:告知自查对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讲解自查的内容及要求;告知自查问题的处理原则与方法;指导自查对象填写有关自查资料;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咨询等。对自查对象咨询的问题,稽查局应当及时研究(必要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或向相关部门征询),给予答复。
3.自查对象应根据自查情况填制《纳税人自查申报稽查确认表》,在自查期限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连同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报组织自查的稽查局。自查对象自查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同时说明具体存在的问题、需要补缴的税收情况以及拟采取的自纠措施。自查对象应对其自查情况及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自查对象自查后需要补缴税收的,由稽查局对其提供的《纳税人自查申报稽查确认表》进行认定,并及时向自查对象的主管地税机关传递相关信息。自查补缴税收及其他税收处理事项办理完毕后,稽查局应当收集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留存。
附件:1.福建省地税系统新增即办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略)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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