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机械、车辆管理制度
8.1 加强车辆管理,确保生产和行政用车,严格执行派车命令,认真填写派车卡片和派车登记簿。应详细出车时间、任务、用车单位、起止地点、回场时间、行驶里程等。
8.2汽车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管理、出车时携带手续证件要齐全,如违反交通法规罚款者,自行承担责任。
8.3无派车命令或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出车,不准随意改变行驶路线,如在行驶途中遇特殊情况需改变路线的应与有关部门联系。
8.4严禁酒后开车与非驾驶员驾驶。
8.5车辆需在外小修时必须经设备保障部检查鉴定后,持设备开具的修车派遣单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
8.6各车进行维修,需要换大件的,即价值在200元以上者,必须以旧换新,由设备保障部进行处理(包括轮胎、电瓶等)。
8.7汽车在执行任务途中出现故障需修理的,应电话与设备保障部联系,方可就近在正规修理厂修理。待回厂后,由设备保障部检查鉴定修理部位和内容并审核修理费用。
8.8各机械(车辆)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若违反者按本文件奖惩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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