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在建工程项目与其他资产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在建工程项目是指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投产使用以后形成固定资产。本制度所称的其他资产,是指除本制度所述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特准储备物资等。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其基本要求是:
(一)建工程项目立项前,必须由审计部门对工程的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后才能立项。
(二)在建工程项目立项时,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经技术、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查平衡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后实施。
(三)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应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由施工单位编制主管职能部门审查。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审查后的施工预算,应再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出包在建工程项目应当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承包商。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发包应进行招标。工程招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单位时必须经过集体研究。
(五)工程项目出包时,应当由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当由技术、计划、财务、审计、法律等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六)各单位应当根据在建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办理在建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在建工程项目的会计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且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七)在建工程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拨款全面负责,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质量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财务部门应当按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和合同等有关规定拨款,禁止超过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拨款。
(八)在建工程项目竣工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一般由分管领导、主管职能部门、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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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在建工程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初审,由计划、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复审,由分管领导批准。竣工决算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或投资计划时,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十)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应当及时办理移交。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时,应当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和登记台账,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并建立或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总公司制定的《资产减值准备的暂行规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都要有相应会议的批准和详细的测算资料,所有测算资料都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完整保存。
第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本着有偿转让的原则,单位无形资产可转让给其他单位,转让方式包括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两种。
各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合理摊销及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条 临时设施是指施工企业为了保证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在施工现场建造的各种生产和生活用的各种临时性简易设施。
自行建造或购置临时设施以及临时设施的摊销、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处理应参照本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经国家批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现阶段仍由公司管理但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的特种物资,如战备器材等。其管理应参照本制度中有关存货和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应按其所属类别(如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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