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务使用的原则和审批权限
第三章 劳务招聘
第四章 培训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六章 劳务人员的考核
第七章 劳务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XXXXX集团员工管理试行办法》、《XXXXX有限公司章程》和《XXXXX有限公司项目承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劳务用工坚持基层单位选择使用、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务定义
一、公司使用的劳务包括临时性用工和劳务队伍(公司)的使用。劳务的使用形式主要有零散和成建制的使用。
二、临时性用工是指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的用工(以下简称为临时工)和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公司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
三、 劳务队伍(公司)是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议使用的劳务人员和具备法人资质的成建制分包队伍到公司参加施工生产的全部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公司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不再与劳务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使用成建制分包队伍的,公司与成建制分包队伍是经济契约关系,不必与劳务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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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务使用的原则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 各单位在组织施工生产中,应尽可能依靠公司现有员工力量完成生产任务。当公司内部劳动力有缺口时,须按照“先调剂,后招用”的原则,在内部先行调剂。确需使用劳务时,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务基地和劳务合作关系,按照“定点、定向、双向选择、专业配套、长期合作”的原则,在劳务基地招用劳务工。
第六条 当所承担的施工生产任务需要分包时,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证照、资质、合法的劳务队伍(公司)。
第七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商业机密,对施工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难度大以及其他一些特殊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分包。如劳动力确实不足,在公司范围内调剂不了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规定程序批准后,以专业分包的形式对外发包。
第八条 应坚持成建制使用劳务队伍(公司)和零散性使用临时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雇用技术水平高、身体素质好的劳务人员,并编入生产班组,纳入员工管理范围。
第九条 各单位有劳务人员使用需求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劳务用工计划,明确岗位、数量、使用期限和要求等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公司各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经理或劳务使用单位要对使用劳务队伍(公司)和劳务人员负全责,并确保使用劳务合法。
一、公司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劳务。零散的临时性用工、季节性的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由用工单位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招用。公司范围内各单位使用零散的劳务,必须从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务公司聘用。不是劳务公司聘用的劳务,也必须要求其找一个合法的劳务公司挂靠,否则不予聘用。
二、确须直接使用的零散劳务,要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一年左右的固定期限合同为主,劳动合同期满原则上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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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建制劳务派遣用工和劳务分包必须在集团公司公布的合格的劳务队伍(含专业劳务承包队伍)或劳务公司中选择,经公开招标后,报公司批准使用。
第十条 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劳务人员,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务招聘
第十一条 公司劳务人员的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招聘劳务人员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甄别、测试程序由各单位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将选择的劳务人员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属劳务派遣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属直接使用零散劳务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有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均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使用人数、用工条件、合同期限、施工生产任务、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就业准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奖惩、违约责任及其他。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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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培 训
第十六条 公司对劳务人员的培训旨在增强劳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第十七条 公司对劳务人员的培训坚持内培与外培、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培训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职前培训。为了使新进入企业的劳务人员在短时间内熟悉企业环境,尽快进入角色,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劳务人员入职培训。该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的性质、文化、经营方针、组织构架、规章制度、薪酬福利、行为规范等。
二、在职培训。主要是搞好新老劳务人员之间技术上的传帮带,便于公司的施工生产技术传承。
三、业余自学教育。公司鼓励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余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类考试。
第十八条 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工资分配形式
公司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人员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工资分配形式,其实施方案报公司审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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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工资的支付
一、劳务人员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转帐形式或现金支付给本人;
二、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执行;
三、劳务人员的工资由所属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以造册的方式支付。劳务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签字认可,不得代签代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 工资中的扣项
一、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人员的工资中扣除。各单位零散用工必须及时将劳动合同提供给公司社保部门,用于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各单位应视同公司职工按月代扣、代缴零散用工的社保费用;对于成建制(劳务派遣)队伍的员工由其所在法人单位统一注册缴纳社保费用,并报公司社保部门备案,以便监督执行。
二、劳务人员迟到、早退、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务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绩效考评办法,通过考核劳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等,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人员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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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劳务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不规范和非法使用劳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用劳务行为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务使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范劳务使用情况;
二、劳务合同、协议的签订和管理情况;
三、劳务数量统计和质量评估情况;
四、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劳务使用办法情况;
五、劳务劳动保护情况;
六、其他有关劳务使用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使用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检查单位确定:
一、证件不齐、手续不全,未经审批使用劳务的;
二、未在集团公司公布的合格劳务范围内选择的;
三、未按规定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的;
四、有内部员工息工、停工、待工的单位,使用劳务的;
五、未为劳务提供相应劳动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制度使用劳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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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劳务人员离职
一、在协议期间,劳务人员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务人员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第三十条 劳务人员在协议期内不辞而别的,按劳务协议、劳动合同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公司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XX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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