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的通用条件
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投标人在送交标书前应对材料供应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有正确性及 完备性(其中对材料的质量、标准、技术性能、运输、及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意外)的考虑。
买方及供应商对材料质量的掌握均按检验证明为依据,供货时提交材料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批次、性能指标及出厂时间。
买方始终保持对所供材料抽检的决定权,当抽检材料合格时抽检费用由买方承担,抽检遇有不合格材料则该抽检费由卖方承担。买方的抽检不免除卖方对自己提供材料的质量所承担责任。
材料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运输车辆、船舶及其人员有足够的保险额度,但这种保险的费用是包含在单价之中的。
买方始终保持对不合格产品有拒收、拒付的权利。
买方根据生产需要有可能要求更改材料供应计划,追加或减少其数量,这种计划应提前提出;供应商如不能提供材料,买方可以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相当于变更计划的数量,从合同数量中减少这部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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