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基本建设安全和铁路运输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昌铁路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消防法规,结合xx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对消防工程质量负责。各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对消防工程应进行重点监理检查。
第三条 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各参建各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全局消防工作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七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生产之中,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进行训练;
(四)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五)制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与储存的防火、灭火制度和措施;
(六)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遵照《南昌铁路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执行。
(七)建立并落实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九)确定消防安全重点;
(十)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报警,组织职工群众扑救,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并协助公安消防人员查明起火原因,对火灾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理;
(十一)建立有专人负责的消防档案。
第八条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任务,是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重要前提。
(一)成立有主要行政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简称防火委),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领导工作。防火委要建立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和汇报制度。
(二)成立消防安全保卫组,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成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器材维护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
第九条 各标段主要行政领导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标段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可由分管领导担任,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初起阶段,开始设置料场,搭建临时办公、住宿、仓库等配套设施。此阶段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主要是做好基础工作、完善基础设施,为实施有效管理打实基础。
(一)将消防设施配置、消防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
(二)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工程概况,平面布置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消防保卫组,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及职责;生活办公区、料场区、施工区、冬季施工、雨季施工、消防设施等的消防管理要求;电气焊、用火用电、木工、油漆等专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建设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的规定,加强管理。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普及教育率达到100%,对电气焊工等重点工种人员的消防专项教育培训率达到100%。
各施工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责任、内容、时效及考核遵照《南昌铁路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工地应当划分为施工现场区、用火作业区、材料区、仓库区、办公生活区等区域。
各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库房距施工现场区、办公生活区、用火作业区不得小于30米;
(二)易、可燃材料堆场、仓库距办公生活区、施工现场区、用火作业区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二条 工地搭建的活动房屋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其他房屋耐火等级不应当小于三级。
第十三条 工地工棚宜分组设置,每组最多不宜超过6栋,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2米,栋与栋之间防火间距不得小于7米。
工程宿营车应当分开布置,每列车厢最多不得超过5辆。
第十四条 工地工棚不得建在高压电力架空线下,距高压电力架空线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米。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第十六条 工程工地的锅炉、茶炉、食堂炉灶等生活用火及采暖火炉的设置,应当由单位领导指定的防火负责人审批,安装合格,健全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后方准许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火标志,工棚内吸烟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卧床吸烟。
第十八条 工程工地电气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当由持有正式电工操作证的电工操作。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应当设置合理、固定良好、匹配平衡,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九条 工地临时电线应当有防水浸、防磨损、防压、防刮、防腐蚀、防高温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当接头牢固、绝缘良好,装有合格的保险设备。配电箱(盘)应当有防雨措施,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在工作结束后,应当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工程工地应当严格用火管理。施工动火必须到管理部门开具《动火证》。《动火证》一次一办,不得隔日或跨区域使用。
电、气焊人员应当持有正式电、气焊工操作证。作业点必须配备适用的灭火器材,将周围易燃物清理干净,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同时设专人看护。氧气瓶、乙炔气瓶(或乙炔发生器)、焊割作业点三者间应当分别保持10米安全距离,场地窄小时最低不得小于5米。电、气焊作业完毕应当确认周围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去。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场所和材料堆放处,应当及时清理刨花、锯末、杂草等易、可燃物。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有车辆通行的道路,其宽度应不小于3.5米。施工现场的水源池,要筑有消防车驶进的道路。卸运和堆放建筑材料时,不得堵塞交通道路。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灭火器材。工程工地应当酌情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第二十四条 工程工地应当设专、兼职防火人员和值班、巡逻人员,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记录详细。
第三章 消防工程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工程合理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负责。在初步设计阶段,消防设计部分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消防工程开工前,工程指挥部应将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上报筹备组。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消防工程施工资质。
第二十七条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安装竣工后,必须经专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测试报告,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 消防工程的验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报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章 火灾扑救和事故调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保障。定期组织火灾应急处置实战演练,消防重点工程每年不少于2次。
第三十条 任何人员发现火情都应当迅速扑救,并应当根据着火情况迅速、准确报警(向119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得谎报火警或有意拖延,阻挠报警。
第三十一条 接到火灾报警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方案和灭火计划,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筹备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的施工单位于24小时内续报基本情况,续报内容为:
(一)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二)火灾发现、报警、扑救的情况;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火灾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五)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六)火灾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各级消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组织实施。
因火灾事故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按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可抽调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南昌铁路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消防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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