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实行属地化管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指导与管理。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预评价,第二阶段为施工阶段评价。装配率以施工阶段评价的结论为准。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按照下列评价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
(一)设计阶段预评价
1. 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设计阶段预评价。
2.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阶段预评价。符合《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详见附件1)要求,通过评价的,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基本符合要求,但部分项目需要整改的,由评审专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经原评审专家确认后通过评价并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报材料,达到条件后重新申报评价。
(二)施工阶段评价
1.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
2.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实地组织评价,通过评价的,出具施工阶段评价意见。意见书应写明项目的装配率和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对于装配率达到60%及以上的,同时注明评价等级。
设计阶段预评价、施工阶段评价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和附件3。
第七条 评审专家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从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专业小组专家名单中抽选。专家专业和数量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确定,专业可包括建筑、结构、施工、工程管理、构件生产等,数量应不少于3名,且为单数。评审会由建设单位协助组织。
评审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咨询或其他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已被抽选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通过施工阶段评价的装配式建筑信息,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公开信息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单体建筑的装配率及评价等级、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类型、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等。
第九条 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日常"双随机"检查重点,加强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应落实责任,确保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落实到位。
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降低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需通过原图审单位图审),重新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计算书,由原评审专家复核确认,报备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后方可实施。变更后的装配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以欺骗方式通过评价的,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结论。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采用装配方式建造的,应将处理结果抄报相关部门。
(一)以虚假材料申报评价的;
(二)未按照设计阶段预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未按照监管部门整改意见组织整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价,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实施评价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结果应用在以下方面:
(一)作为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
(二)作为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同时废止。2021年1月1日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项目可以按本办法或者《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进行评价。
附件: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2.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3.装配式建筑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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