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管理,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认真执行部省有关纪要精神以及筹备组与xx省铁办、xxxx市铁办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实施协议),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和谐的内外部建设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
第二章 征地拆迁的实施职责
第三条 xx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在xx铁路局领导下,按照"部省纪要"和"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及有关规定积极配合xx省、xx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解决建设工作中的问题,重大问题报请铁路局、铁道部决定,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项目管理。
(一)负责与铁道部、国家有关部委及沿线各市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保证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协调顺畅,有序推进。
(二)负责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属省、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铁路建设用地图及相关项目批准文件资料。(增加)
(三)负责向沿线省、市、县(市、区)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及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办理有关土地报批手续,并协调督促地方国土等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批准。
(四)负责向沿线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并协调地方铁办督促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批准。
(五)依据施工组织方案及各施工单位提报用地计划,编制全线征地拆迁推进计划,及时提交省、市铁办并督促落实。
(六)除参与部省纪要、实施协议以外,还应参加与军事、国道等特殊项目拆改有关问题的商谈。
(七)负责审定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
(八)协调和督促地方铁办办理土地证的工作。
(九)组织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交验归档。
(十)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完成有关报表及资料。
(十一)负责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做好相关影像资料留底,建立影像资料档案。
第四条 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按照"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加强与各自标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各自标段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依据合同约定或筹备组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 遇有"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逐级上报,由筹备组(段落指挥部)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需报请铁路局、铁道部决定,不得擅自处理,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设专职技术人员与建设项目用地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一)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二)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三)配合筹备组(段)做好征地过程的放样工作,会同参建各方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
(四)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按行政村级区域认定,办理签章。
(五)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
(六)负责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配合做好《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费清册》(建交—6)、按时提交《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用地竣工图(底图),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
(七)详细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隧道顶部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
(八)协助筹备组(段落指挥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九)按筹备组(段落指挥部)要求,及时完成有关报表及资料。
第五条 参建省(市)铁办负责征地拆迁的管理和日常工作
(一)负责与各级铁办及沿线各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配合办理有关土地、林地报批手续,协助签订有关协议。
(二)牵头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按筹备组(段落指挥部)用地计划及时提供建设用地。
(三)掌握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按征地拆迁计划督促落实,上报征地拆迁进度报表与相关报表。
(四)牵头组织召开辖区内征地拆迁有关问题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五)牵头组织调查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和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问题。
(六)负责做好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等有关手续,根据铁路建设规范要求按时提交《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费清册》(建交—6)、用地竣工图(底图由施工单位提供),协调地方国土等部门进行确权、办理辖区内铁路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资料。负责组织向()移交铁路用地。
(七)组织辖区铁路红线内与军事、国道等特殊项目征地拆迁的商谈与协调工作。
(八)负责发动辖区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积极性,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调动广大群众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第六条 参建设计单位职责:应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一)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县(市、区)行政区汇总分类、分用途的用地、拆迁数量表及说明。
(二)配合筹备组(段落指挥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资料(含有关电子文档)。
(三)根据铁道部要求,安排专人现场参与征地拆迁业务,并做好相关签字确认工作。
(四)对特殊拆迁项目提出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配合签订协议,办理设计变更。
(五)按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并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适时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建协表—8)报筹备组。
第七条 参建监理单位职责:应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进行核查确认。
(一)指定专(兼)职人员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铁道部要求,安排专人现场参与征地拆迁业务,对征地拆迁数量和特殊建(构)筑物的类别、数量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三)对铁路用地界内残留建(构)筑物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及时上报筹备组(段落指挥部)协调解决。
第三章 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第八条 xx铁路扩能改造工程(xx段)征地拆迁工作由xx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含相关税费);福建段征地拆迁工作由xx市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费用由筹备组承担。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经上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国家和部省协商纪要等有关规定确定,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审核评估和双方确认后作为资本金入股。
第九条 xx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站后及四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依据施工组织安排及时督促地方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及时督促地方政府组织按期拆除。对特殊拆迁项目,可采用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后,由路地双方会同有关部门以现场办公的方式,按照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协商办理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争取与所在标段站前工程用地统一办理,一次完成。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十二条 边角房、边角地、夹角地应采取"实事求是,从严掌握"的原则或部省有关会议纪要精神进行认定。
第四章 建设用地征用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分土地预审、正式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一)土地预审阶段程序
1.根据立项批文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床报告。
2.根据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3.配合市(县)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图"规划红线和"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4.向省(市)国土资源厅填写"项目用地申请表"和"项目用地申请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5.协助地方国土部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协助地方国土部门补划基本农田。
7.向地方国土部门承诺耕地占补平衡。
8.组织专家论证。
(二)正式用地报批阶段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预审批文,由筹备组(段落指挥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同时开展林地评估工作,分别出具勘测定界报告书和林地评估报告。将勘测定界报告书报送市(县)国土资源局并及时跟踪省(市)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审批情况。将林地评估报告报送市(县)林业局并及时跟踪省(市)林业厅和国家林业总局审批情况。路地双方在土地报批过程中分工如下:
1.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报县、市、省);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
(6)林地审核批准文件;
(7)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8)省级国土部门地灾评估备案表;
(9)省级国土部门压矿审查表;
(10)省级国土部门对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核文件;
(1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据;
(12)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
(13)铁路建设用地审查表;
(14)项目图纸资料(用地红线图、线路位置图,含电子版);
(1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2.县级政府、国土部门需完成的材料:
(1)呈报建设用地请示报告(报市);
(2)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
(3)用地情况汇总表;
(4)一书四方案;
(5)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6)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有关材料;
(7)被征地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8)关于项目是否已动工建设的情况说明;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
(10)本县已公布的基准地价;
(11)拟占用土地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2)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3.设区市政府、国土部门需完成的材料
(1)呈报建设用地请示报告(报省);
(2)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汇总);
(3)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4)用地情况表(汇总);
(5)一书四方案(汇总)。
4.省级政府、国土部门需完成的材料
(1)呈报建设用地请示报告(报部);
(2)国土厅审查意见;
(3)一书四方案(汇总);
(4)用地情况汇总表;
(三)征地拆迁具体实施阶段
1.筹备组(段落指挥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部省会谈纪要精神及建设项目用地批文,与地方政府商定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2.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图、征地数量表、拆迁调查明细表等资料,路地双方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涉及特殊建(构)筑物补偿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签订拆迁合同。
3.由省(市)铁办督促县(区)铁路办与乡镇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4.设计单位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复核,施工单位放地界桩、挖地界沟。
5.参建四方会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人员进行现场丈量,办理征地补偿、交地手续。
6.在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协助下,筹备组督促房屋拆迁的实施,并办理会签手续。
(四)竣工验收阶段:
1.复核绘制实际用地图,整理工程用地拆迁资料,与乡镇政府办理征地界址和范围的签认手续、埋设地界桩。
2.向市(县)国土部门申领铁路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3.整理工程竣工征地资料并向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移交。
第五章 征地拆迁的现场操作
第十四条 筹备组(段落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用地图,按照铁路区间、站场用地、改移工程用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铁路征用土地界桩表》(建交-7)交省、市铁办复核,各方签章;地方政府会同筹备组组织各方及时完成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构)筑物的清点丈量,房屋面积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无房产证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按不同产权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并由地方各级铁办、筹备组、被征地拆迁人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 省(市)铁办依据各方确认的(建交-6)表、(建交-7),组织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写《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经各方签字盖章后,作为统征统迁用地、拆迁补偿费用确认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xx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勘测定界后,省(市)铁办组织县(市、区)铁办、乡(镇)铁办、村委会对现场应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经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认后抄送筹备组。
第十七条xx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批准后,省(市)铁办应督促县(市、区)铁办及时进行公告并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拆除用地界内的建(构)筑物并向施工单位移交划拨土地;划拨后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对地方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距离:外城区8米、城郊居民居住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12米、其他地区15米以内铁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跨跃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一经发现,施工单位要及时书面通知县(市、区)铁办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同时抄报xx复线铁路公司。
第十八条 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的规定,施工单位取弃土场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填写《取弃土及桥梁预制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建协表-3)。取弃土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好土,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平整恢复或委托地方政府复耕,经地方环保、水保、县(市、区)铁办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
第二十条 地亩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土地管理办公室《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铁运[2008]158号)的规定,按市、县(区)、乡(镇)、行政村和施工标段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筹备组(段落指挥部)移交。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省(市)铁办负责,筹备组(段落指挥部)配合向国土部门申报,沿线各市、县(市、区)铁办、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于施工取弃土场,施工便道、生产、生活设施等临时工程用地,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尽量不用或少用耕地的原则,统筹规划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方案做好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土地,与县(市、区)铁办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复垦方案明确的"临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县(市、区)铁办,应及时提供临时用地。
第七章 征地拆迁计划及拨款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向筹备组(段落指挥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审核汇总后,报沿线省(市)铁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铁办以各方共同确认的(建交-6)、(建交-7)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为依据,于次月5日前填报《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报送省、市铁办审核,按规定的补偿标准确认费用;每季20日前,省(市)铁办填报《征地拆迁月度投资完成统计表》(建协表-9),分别上报省铁办和筹备组。
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费用的拨付,应以确保征迁进度为前提。福建段按照签订的实施协议办理;xx段按省与沿线各县(市、区)铁办签订的实施协议办理。
第二十八条 征地拆迁验工计价依据
(一)征地拆迁验工计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和xx省、xx人民政府有关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以及铁道部有关批复批复意见,筹备组与沿线省(市)铁办签订的有关征地拆迁协议。
(二)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时应提报《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费清册》(建交—6)、《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以及完整的原始资料、凭证附件和报表。
(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国家和部省协商纪要等有关规定确定,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审价和双方确认后作为资本金入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实施协议"及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规定,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求实地建立台帐,填报各类报表。省、市铁办、筹备组(段落指挥部)要对征地拆迁数量及费用建立数据库,定期分析,及早发现问题,制定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投资。
第三十条 在实施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数量不实,有关责任单位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筹备组与地方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配合文物调查、钻探、发掘等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埋藏文物,应立即向筹备组(段落指挥部)、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杜绝文物流失。否则,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xx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和xx省铁办、xx铁办负责解释,并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附件:1.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
2.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
3.取弃土场用地核对情况汇总表(建协表-3)
4.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
5.用地范围内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
6.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建协表-8)
7.xx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月度投资完成统计表(建协表-9)
8.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
9.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
附件1:
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
建协表-1 市 县(市、区)
标段: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镇(乡)村 | 起讫里程 | 房屋(m2) | 构筑物 | ||||||||||
户数 | 砖混 | 砖瓦 | 土木 | 小计 | 简易 | 围墙 | 坟墓 | 厕所 | 粪池 | 水池 | |||
备注:本表以各方现场核对签章的建交—6表汇总,构筑物种类多时可以增加续表。 |
省(市)铁办 :(章) 县(区)铁办 :(章) 设计单位:(章) 监理单位 :(章)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业务主办: 业务主办: 业务复核人: 业务复核人: 业务主办: 业务主办: 附件2: 统 征 用 地 数 量 汇 总 表 |
|||||||
建协表—2 市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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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 |||||||
镇(乡)、村 |
里程及位置 |
用地面积(亩) |
取弃土用地 |
总计(亩) |
|||
区间用地 |
站场用地 |
改移用地 |
用地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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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依据勘测定界后调整的建交—7表汇总。 |
省(市)铁办:(章) 县(区)铁办:(章) 设计单位:(章) 监理单位:(章)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业务主办: 业务主办: 业务复核人: 业务复核人: 业务主办: 业务主办:
附件3:
建协表—3 取弃土场用地核对情况汇总表
标段: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
工点名称 | 施工里程 | 取 弃 土 碴 数量(m2) |
设计 | 现场 | 备 注 | ||||||||
位置 | 用地 面积 (m2) |
运距 (km) |
水保 设施 |
复垦 措施 |
用地 类别 |
地形 | 取弃土 碴容量 (m3) |
建构筑物 设施拆迁 |
环境影 响评估 |
|||||
1、弃土场的填 料必须满足要求。 2、改变位置、面积增减须办理变更设计。 3、实施过程中完善水环保措施。 4、切实加强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 |
施工单位 :(章) 县(区)铁办:(章) 设计单位 :(章) 监理单位 :(章) 建设单位:(章)
业务主办: 业务主办: 业务复核人 : 业务复核人 : 业务主办:
附件4:
建协表-5 拆 迁 厂 矿 企 事 业 单 位 数 量 汇 总 表
标段: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被拆迁单位名称 |
施工里程 |
影响工点名称 |
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拆迁主要项目 |
说 明 |
|||
房屋面积 |
|
|
|
|||||
省(市)铁办 :(章) 县(区)铁办 :(章) 设计单位:(章) 监理单位 :(章) 建设单位 :(章) 施工单位:(章)
业务主办: 业务主办: 业务复核人: 业务复核人: 业务主办: 业务主办:
附件5:
建协表-6 用 地 范 围 内 沟 渠 路 水 管 塘 调 查 表
标段: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与铁路影响的 |
沟渠路水管塘 |
铁路影响形式或规模 |
设计处理方案 |
备 注 |
||
名称 |
影响范围 |
结构类型及规格 |
|||||
县(区)铁办:(章) 设计单位:(章) 监理单位 :(章)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业务主办 : 业务主办: 业务复核人: 业务复核人 : 业务主办:
附件6:
建协表-8 征 地 拆 迁 变 更 设 计 统 计 表
标段: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工点名称 |
会商纪要编号 |
变更单编号 |
变更批准时间 |
变更项目及数量 |
||||||
用地(亩) |
拆迁(m2) |
||||||||||
区间 |
线路站场 |
改移 |
取弃土 |
合计 |
户数 |
房屋 |
|||||
施工单位 :(章) 设计单位:(章) 监理单位 :(章) 建设单位:(章)
业务主办 : 业务复核人: 业务复核人: 业务主办:
附件7:
建协表-9
xx扩能工程征地拆迁月度投资完成统计表
单位: 年 月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及费用名称 |
计量单位 |
单价 |
本月完成(元) |
本季完成(元) |
本年完成(元) |
开累完成(元) |
|||||
数 量 |
价值(元) |
数 量 |
价值(元) |
数 量 |
价值(元) |
数 量 |
价值(元) |
|||||
一 | ××市 | |||||||||||
1 |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 | |||||||||||
(1)征地补偿费 | ||||||||||||
(2)拆迁房屋补偿费 | ||||||||||||
(3)拆迁建(构)筑物补偿费 | ||||||||||||
(4)青苗补偿费 | ||||||||||||
其它补偿费 | ||||||||||||
2 | (二)有关规费 | |||||||||||
(1)耕地开垦费 | ||||||||||||
(2)森林植被恢复费 | ||||||||||||
(3)其他收费 |
省(市)铁办分管领导 : 填表人:
附件8: 建设项目名称:
自
至
年 月 日
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 建交––6
省 市 区(县) 乡(镇) 共 页第 页
镇、村 名 |
里程及位置 |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领款人 签字盖章 |
备 注 |
省(市)铁办:(章) 县(区)铁办:(章) 设计单位:(章) 监理单位:(章)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业务主办: 业务主办: 业务复核人: 业务复核人: 业务主办: 业务主办:
附件9: 建设项目名称
自至年 月 日
铁 路 用 地 界 桩 表 建交–7
省 市 区(县) 第 页 共 页
原 产 权 单 位 |
起 讫 里 程 |
宽 度(米) |
长 度 (米) |
面 积 (亩) |
|||||
乡 |
村 |
统 一 里 程 |
施 工 里 程 |
左 |
右 |
||||
外 |
内 |
外 |
内 |
||||||
省(市)铁办 :(章) 县(区)铁办:(章) 设计单位 :(章) 监理单位 :(章)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业务主办: 业务主办: 业务复核人: 业务复核人: 业务主办: 业务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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