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1.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目的和依据
1.2.1 本规定针对项目现场施工易形成重大质量、安全与环境等隐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局专业部门识别后划出不可触犯的现场施工红线,项目必须严格遵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规定适用于局及所属各单位。
2 房屋建筑红线
2.1 技术管理
2.1.1 供项目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按《xx科技管理手册》《xx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编制、审核、论证、实施及验收,确保其落地。
2.2 土方工程
2.2.1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挖。
2.2.2 一级基坑土方开挖到一半深度时,应开展24小时基坑专人巡视,至底板混凝土浇筑完成。
2.2.3 车库顶板土方回填时,严禁运土车辆直接上车库顶板作业。
2.3 模板工程
2.3.1 模板方案必须有可实施的、有效的施工图:立杆平面图与细部节点图。
2.3.2 后浇带及预留悬臂式后浇梁板的支撑体系必须单独设置,严禁拆除后回顶。
2.3.3 边梁支撑系统必须与内架形成整体受力体系,严禁与外架相连。
2.3.4 除经专门设计的独立钢支撑外,水平杆步距严禁超过1.5m,立杆底端与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水平杆,顶托螺杆伸出长度应≤200mm。
2.3.5 除经专门设计的定型模板系统外,对拉螺杆间距应≤500mm。
2.3.6 模架体系搭设完成后,项目总工程师必须带队进行方案实施复核,并形成真实有效的复核记录。
2.4 钢筋工程
2.4.1 直螺纹钢筋接头必须切平,丝头加工后打磨平齐端面,安装后外露有效螺纹1~2P,切平、丝头加工、安装完成后均必须检查并标记。
2.4.2 雨雪天气不应进行钢筋露天焊接,钢筋直径≥22不得进行电渣压力焊,电渣压力焊接头焊包外凸高度≥4mm,轴线偏移≤1mm,电极接触处无烧伤缺陷。
2.4.3 "L"形、"Z"形、"T"形、"十字"形等特殊部位止水钢板必须采用工厂加工成品定型止水钢板,严禁现场焊接。
2.5 混凝土工程
2.5.1 楼板混凝土必须使用平板振动器进行辅助振捣,模架拆除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办理许可手续。
2.5.2 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检验试验计划制作足够的标养试件和同养试件,并确保标养试件、拆模试件与600℃·d试件按规范要求养护和检验。
2.5.3 梁板与墙柱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差超过两个标号时,梁板与墙柱相交节点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者采取有效的防混浇措施。
2.5.4 施工缝必须在混凝土终凝后进行处理,凿毛至露出石子且冲洗干净。
2.6 装配式结构工程
2.6.1 预制墙柱底板预留钢筋定位时,应采用定位模具套入钢筋预留段,将模具四周焊接于底板主筋上。
2.6.2 钢筋套筒灌浆前,应在现场模拟构件连接接头的灌浆方式进行灌注质量及接头抗拉强度的检验。
2.6.3 预制墙柱的临时支撑,应在套筒连接器内的灌浆料强度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后拆除。
2.7 屋面工程
2.7.1 屋面施工前应进行深化设计,对屋面排水坡向、分格缝、天沟、檐沟、过水孔、水落口等进行深化,绘制相应施工图。
2.7.2 突出屋面结构或构件(机房外墙、女儿墙、门槛、烟道等)根部必须设置混凝土反坎及卷材收口凹槽(门槛除外),高出屋面完成面至少250mm,反坎与屋面板同时浇筑。
2.8 机电安装工程
2.8.1 管道、桥架、风管穿墙穿板应设置同心套管,桥架、风管穿板应设置挡水坎,防火封堵严密。
2.8.2 电气配管禁止"钢塑混用",禁止半明半暗敷设,入箱、盒、柜必须采用专用接头或进行护口处理。
2.8.3 非静置设备基础必须有有效的减震措施,减震垫(器)不得被找平层覆盖,采用弹簧减震器的设备减震台座必须有柔性限位措施。
2.9 装修及幕墙工程
2.9.1 精装修施工前,应进行深化设计并先做样板,样板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2.9.2 后置埋件锚栓抗拔承载力应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极限承载力应大于设计值的2倍,轻质填充墙不得做为幕墙的支承结构。
2.10 外架系统
2.10.1 外架方案必须有可实施的、有效的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悬挑架钢梁布置图、连墙件布置图。
2.10.2 外架水平封闭必须达到如下要求:作业层和作业层的下一层,悬挑架(爬架)首层,落地架第二层,且中间层不超过10m必须全封闭。
2.10.3 悬挑架的悬挑梁必须采用不小于16号的国标工字钢,斜拉钢丝绳直径不小于14,架体高度超过20m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2.10.4 整体提升架进场必须具备完整的定型检验报告书,其导轨或导杆必须有三处可靠的连墙点。
2.11 用电系统
2.11.1 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2.11.2 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系统。
2.11.3 配电箱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150mA, 动作时间0.2s;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30mA或15mA,动作时间0.1s。
2.11.4 交流电焊机必须装设二次降压保护器(包括电渣压力焊机)。
2.12 特种设备
2.12.1 施工方案必须由安装单位编制,经安装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加盖公章后,报总包单位总工程师和项目总监签字审批。
2.12.2 租赁、安拆、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完成各自报审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安拆单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提供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3 基础设施红线
3.1 技术管理
3.1.1 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按局、建设单位、行业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论证与审批,确保其可实施性。
3.2 桥梁工程
3.2.1 挖孔桩作业必须护壁且井口必须设置高于地面30cm的混凝土锁口,人员上下应配置适用可靠的升降设备或爬梯,并佩带安全绳,做到双保险,严禁采用其它方式上下孔。挖孔作业暂停时,孔口应设置罩盖及标志。
3.2.2 墩台身模板系统必须有设计加工图纸和计算说明书。
3.2.3 现浇梁施工支架系统必须有专项设计计算,支架搭设完成,必须预压。
3.2.4 桥梁预应力施工前,混凝土的养护龄期、强度和弹性模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应力施工必须按设计或经批准的张拉顺序、张拉控制应力和施工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预应力张拉和孔道压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
3.2.5 运架梁施工:架桥机必须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必须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法定检测合格,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规范进行荷载试验合格后,方能正常使用。
3.3 隧道工程
3.3.1 隧道进洞应严格执行"早进晚出"原则,洞口边仰坡应自上而下逐级开挖支护,及时完成洞口边仰坡加固、防护及排水工程。
3.3.2 隧道开挖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开挖,开挖方法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当遇到围岩级别发生变化时,要与设计、监理及时沟通,现场鉴定,确定变更意见后方可改变施工方法。
3.3.3 隧道初期支护、仰拱和二衬施工的安全步距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或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
3.3.4 隧道超挖部分必须回填密实,严禁背后出现空洞,喷射混凝土背后严禁夹填木板和石棉瓦等任何杂物。
3.3.5 隧道施工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开展综合超前地质预报,及时收集分析预报资料,确保按地质条件组织施工。
3.3.6 隧道监控量测应严格按照现行行业规程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建立等级管理、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
3.4 地铁盾构工程
3.4.1 龙门吊安拆须编制拆装专项方案,严禁轨道梁施工无地基承载力验算。
3.4.2 盾构机吊装须编制拆装方案,严禁盾构机吊装施工无履带吊站位处地基承载力验算。
3.4.3 盾构始发和到达前须确认端头加固并检测加固效果,并经盾构分公司审查后才可始发和到达,严禁不确认端头加固效果进行始发和到达施工。
3.4.4 盾构机下井前应对托架、盾构机尺寸以及洞门中心标高进行复核,严禁未经复核下盾构机。
3.4.5 反力架安装须有受力计算,始发过程须有变形监测,严禁始发时无反力架监测。
3.4.6 严禁始发前不确认刀盘转动范围钢筋头已全部清除,严禁始发前不确认转动刀盘时不会挂住帘板。
3.4.7 严禁盾构到达前100m前不进行贯通前联系测量;
3.4.8 管片下井前须检查管片质量,严禁有破损或止水条粘贴不牢的管片下井。
3.4.9 严禁电瓶车超速、平板搭载人员。
3.4.10 管片拼装时严禁拼装机下站人。
3.4.11 盾构姿态偏差超限时须通报盾构分公司处理,严禁隐瞒和自私纠偏。
3.4.12 盾构掘进前,由项目总工召集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参数范围,如需改变范围,则应请示项目总工,严禁私自改变。
3.4.13 盾构施工前须提前选择开仓地点,编写开仓作业专项方案,由盾构分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内部评审。严禁未经分公司方案评审开仓作业。
3.4.14 气压开仓作业人员及操仓人员须严格培训、体检合格、取得相应岗位操作证后方能操作气压仓和进仓作业。严禁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人员进仓作业。
3.4.15 进仓前检查前必须先进行仓内空气置和气体检测,严禁未经空气置换和气体检测进仓检查。
3.4.16 进开仓作业前必须由有经验的工程师先进仓检查,确认地层稳定后方可进仓作业,严禁无执行地层确认程序而进仓作业。
3.4.17 必须做好进出仓工具记录,严禁未核对进出仓工具而关仓推进。
3.4.18 所有施工缝、湿接缝、后浇带和梁端凿毛处理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并冲洗干净。
3.4.19 所有混凝土平仓完成后,必须多次收面,确保其表面不发生裂缝,有效养护期不少于7天。
3.4.20 挖孔桩灌注混凝土时(干灌法),必须用串筒,串筒底面距混凝土面小于1米,混凝土要分层振捣。
3.5 混凝土工程
3.5.1 所有施工缝、湿接缝、后浇带和梁端凿毛处理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并冲洗干净。
3.5.2 所有混凝土平仓完成后,必须多次收面,确保其表面不发生裂缝,有效养护期不少于7天。
3.5.3 挖孔桩灌注混凝土时(干灌法),必须用串筒,串筒底面距混凝土面小于1米,混凝土要分层振捣。
3.6 钢筋工程
3.6.1 钢筋保护层垫块应使用同标号水泥砂浆垫块,采用其他材料制作垫块时,除应满足使用强度的要求外,其材料中不应含有对混凝土产生不利影响的成分。
3.6.2 钢筋连接必须按照特殊过程管理,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3.7 爆破工程
3.7.1 爆破: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起爆制";同一作业面只能用一台防爆型起爆器作为电力起爆源。
3.7.2 爆后作业:必须在爆破15min后检查物体(设备、洞碴等)阻赛作业面不得大于35%、CO2浓度小于1.5%、瓦斯浓度小于1%的情况下才能作业。
3.7.3 火工品保管必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程等以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火工品仓库必须经过公安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火工品看管必须由2人以上有合法劳动关系员工24小时值守,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在领取、发放、回收过程中,必须登记签字,现场剩余的火工品要归库保管,严禁现场过夜。
3.8 用电系统
3.8.1 详见"2.11 用电系统"。
4 检查与考核
4.1 检查
4.1.1 本规定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执行,在局重点工程检查、局重大工程项目督导及专项检查中同步实施,检查结果由局科技质量部在局内网平台上公布并纳入全年各级单位的综合评价。
4.2 考核
4.2.1 首次违反红线规定,予以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采取停工或局部停工等措施。
4.2.2 同一项目再次违反同一条款,对项目经理处以2000元/项罚款,对项目总工程师和项目生产经理处以1000元/项罚款。
4.2.3 对每次局重点工程检查中平均违反率排名最后的公司生产副职(或总工程师)实施约谈,对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公司总经理实施约谈。
4.2.4 罚款由相关项目经理在接到罚款通知单的7个工作日内交到公司(分公司)财务,并由公司总工程师将相关凭证报科技质量部备案。
5 附则
5.1 修订与解释
5.1.1 本规定由局科技质量部牵头修订,具体条款由局科技质量部会同基础设施事业部、安全监督部解释。
5.2 发布与生效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期施行,以前版本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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