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 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 公文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协商会签;有关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三)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同一机关内,请示工作应使用"呈批件";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应使用"呈阅件"。
(一)"呈批件"和"呈阅件"必须有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如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应会签。
(二)"呈批件"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领导阅批。
(三)送领导传批、传阅的公文,原则上按照领导同志的排序依次呈送。"呈批件"由后往前送批,"呈阅件"由前往后送阅。
(四)"呈批件"和"呈阅件"作为机关内部文件,由各部门起草、管理,并与正式公文一并交档案部门存档。
(五)xx所属各单位有请示或报告事项,不能直接递交总部呈批件,按公文管理要求需给总部递交正式行文。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主要程序包括起草、审核、签发、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
第二十四条 起草。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 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 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四) 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直述不曲,文字精练,内容简洁,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五) 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六) 人名、单位名称、地名、数据和引文应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七) 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 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方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 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 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十一) 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十二)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国家和企业的保密规定标注相应的密级。
第二十五条 审核。公文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行政办公室进行审核。发文前由党群综合部核稿;以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名义发文分别由其办公部门先行核稿。规章制度性公文在签发前,应当由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合规审核,党群综合部统一印发。
(一) 公文审核的重点是: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二)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修改的,应当与拟稿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修改后需经拟稿部门领导确认、核稿人员复核。
(三) 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和未经法律合规部审核的规章制度性公文,不得送领导签发。
第二十六条 签发。公文应当经本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一)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主管领导签发;平行文及网络通知,由主管领导签发或者分管领导签发。经领导人签发的公文,不得擅自改动。
(二)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制前,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二十八条 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第二十九条 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第三十条 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三十一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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