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仅出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承租方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承租方: XXXXX项目部(为支持同行的工作和本网站的发展,后附本合同文本word版下载链接)
根据公司设备物资租赁中心管理办法,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
项目部租赁设备物资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及租金(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单位是 /月,应具体约定)。
租赁物 名称 |
规 格 型 号 |
生产厂家 |
单位 |
租赁时间(月) |
月租金 (元) |
金 额 (元) |
租赁物 状况 |
备 注 |
注:
1、租赁时间:此时间为暂定,结算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
2、本合同由出租方负责租赁物的进出场调遣,承租方负责租赁物的安装、调试、拆除、保管、操作人员工资、日常保养维修、燃油及附属油料、设备检验取证等。
第二条
租期、结算及付款
2.1租期:租赁期限暂定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准确的进场时间以出租方、承租方共同签字确认为准。如其中一方需提前终止租赁,则应提前半个月通知另一方。
承租方如需继续租用,则应在合同期满前半个月签订续租合同,未续签而继续使用且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原合同租期自动顺延,在顺延期间,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书面主张解除或终止。
2.2结算
2.2.1双方按月结算,准确的租赁期限从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算,至归还租赁设备时为止。实际租赁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
2.2.2双方每月25日结算当月租赁费用。
2.2.3 所有租赁物按月进行结算,如因冬季歇工的原因停用租赁物时,经双方协商一致,设备停工期间可以不计租赁费,周转材料停工期间按照租赁价格的50%正常计算租赁费。
2.2.4租赁期超过12个月的租赁物进出场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期不足12个月的,相关租赁物的进出场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3付款
2.3.1付款方式:银行汇款或公司内部转账。
2.3.2结算时间:每月21日至下月的20日为一个租赁结算周期,租赁双方每月21日进行对账并结算,结算单需经双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
2.3.3 付款期限:双方结算后15日内承租方需支付租赁费用。
第三条 承租方工作
3.1承租方负责设备(或物资)所用场地征地(租地)、场地设计、平面布置、场地平整、场地硬化、基础施工、预埋件制作安装及进出场道路通畅,租赁中心配合提供租赁物图纸(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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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租赁物的水电供应,配置备用电源和专业水电工,做好设备运行过程中的水电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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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燃料油,负责设备(或物资)的日常维修保养、配件更换、附属油加注、设备操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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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所有租赁物的日常保管、日常使用、取证、日常检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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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应在机械设备进场前
日前通知出租方详细的进场时间地点和其它具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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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将所租赁设备纳入本单位的管理范围内,负责管理所有租赁物的档案资料,建立统一的设备物资管理台帐,提供检查时所需各种设备及人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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