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 XXXXX项目部
根据公司设备物资租赁中心管理办法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机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为了支持同行工作和本网站的发展,后附本文word版的下载链接)
- 机械设备及租金
设备名称 |
规 型 |
生产厂家 |
单位 |
租赁时间(月) |
月租金 (元) |
金额 (元) |
设备状况 |
备 |
注: 1、表中单台填制,即一台设备填一行。
2、租赁时间:此时间为暂定,结算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
3、本合同中设备租赁价格包含:设备进出场费、安装、调试、保管、操作人员工资、设备保养维修、附属油料、设备检验取证等。
第二条
租期、结算及付款
2.1租期:租赁期限暂定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准确的进场时间以出租方、承租方共同签字确认为准。如其中一方需提前终止租赁,则应提前半个月通知另一方。
承租方如需继续租用,则应在合同期满前半个月签订续租合同,未续签而继续使用机械设备且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原合同租期自动顺延,在顺延期间,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书面主张解除或终止。
2.2结算
2.2.1合同结算以设备月度考勤为依据,租金按以月租形式结算,准确的租赁期限从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算,至归还租赁设备时为止。实际租赁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
2.2.2双方每月25日结算当月租赁费用。
2.2.3 在设备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均同意每台设备每月可有3天以内(含)的维修保养时间,在此时间内停用的设备按照满勤结算。如因承租方原因累计停用 3 天以上,从第4天开始租赁费按月租金/30日计算停租费用。
因为天气原因造成的临时停用,按照正常租赁时间计算。如因天气等自然原因造成停用时间超过15天/月,则停用期间(减去15天)的租赁费按50%计算;如因春节等国家法定节日放假而停工超过15天,则停工期间不计租赁费。
2.2.4租赁期超过12个月的租赁设备在安装、使用和进退场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设备租赁期不足12个月的,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相关设备的进出场费用按照
元由承租方承担。
2.3付款
2.3.1付款方式:银行汇款或公司内部转账。
2.3.2、结算时间:每月21日至下月的20日为一个租赁结算周期,租赁双方每月21日进行对账并结算,结算时双方根据设备考勤情况进行核对并出具结算单,结算单需经双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
2.3.3 付款期限:双方结算后15日内承租方需支付租赁费用。
第三条
承租方工作
3.1 如需要,承租方负责设备所用场地征地(租地)、场地设计、平面布置、场地平整、场地硬化、基础施工、预埋件制作安装及进出场道路通畅,租赁中心做好配合;
-
负责提供设备的水电供应,配置备用电源和专业水电工,做好设备运行过程中的水电保障;
-
负责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燃料油;
-
配合特种报验报检,负责计量系统和特种设备部件的周期性校核和日常检定;
-
甲方提供设备操作及管理人员宿舍 间,提供 (单)/(双) 层床铺 张,管理中心自行配备住宿用品。甲方还需提供配件机具库房 间。乙方所有人员统一在甲方食堂就餐,伙食费由就餐人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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