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价,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治理能力,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对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基本性、普遍性要求,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户外广告与招牌、公共场所、城市绿化和城市水域、施工工地等的容貌,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第三条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城市综合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动态监测、统筹调度、及时处理和考核评价。
第四条 落实门前责任制,临街单位、门店、住户按规定做好责任区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维护工作。
第二章 干 净
第五条 城市道路整体清洁,路面呈本色,边角部位、窨井盖、雨箅周围无污渍、尘土、积水。人行道、路缘石、交通护栏、隔离墩、绿化隔离带等保持干净。
第六条 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保持外观完好,外立面干净,无破损,无污迹,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乱挂现象。
第七条 城市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清洁,无露天焚烧枯枝、落叶,无明显暴露垃圾,无单处面积大于1平方米的泥土裸露。城市水域水面清洁、沿岸整洁。
第八条 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等公共区域无积存垃圾,无纸屑、烟蒂、果皮、污水、污物,无随意堆放废弃家具家电、装修材料等现象。
第九条 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保持干净,周围无垃圾、污水和污迹,无明显异味。果皮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按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无污迹,垃圾不满溢。
第十条 施工工地出入口处、机动车清洗场站地面平整,无坑洼,周边干净。无污水、泥浆排入城市道路,无占道冲洗车辆、损坏污染道路现象。
第十一条 各类餐饮经营场所及周边无随意丢弃餐厨垃圾、随意泼倒污水现象,无污渍,无明显异味。
第十二条 运载渣土、生活垃圾等各类散体、液体的车辆保持车容整洁,密闭运输,无抛洒,无污损路面现象。
第三章 整 洁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护栏、隔离墩无空缺、损坏、移位、歪倒。井盖、雨箅等设施保持齐全、完好,与路面保持平顺,无缺损、移位,无堵塞。人行步道铺装平整,无松动、无缺失,无泥土裸露,路缘石齐整,无缺损。人行天桥路面、台阶平整,无坑槽,栏杆无锈蚀。
第十四条 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的公交候车亭、治安亭、交通亭、电话亭、报刊亭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各种街景小品设置规范、排列有序,保持整洁。
第十五条 电力、通信等立杆和空中架设的缆线整齐规范,不乱拉乱设。路名牌、指路牌和交通标志牌等立杆设置规范合理,保持整齐、完好,文字完整清晰。废弃的缆线和立杆及时清除。
第十六条 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广告设施设置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
第十七条 各类条幅、气球、空飘物、彩旗等广告设置,符合批准的地点、时限和空间设置要求,保持整洁,设置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八条 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道路照明亮灯率达95%以上。
第十九条 行道树及绿地内树木无缺株、死株、空株,无危树危枝,枝叶不影响电力、通信、交通信号灯、警示标志等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施工工地现场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栏等封闭措施,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施工工地外无乱堆物料,工程完工后场地平整,无破损路面,无堆积杂物。
第四章 有 序
第二十一条 室外公共场所秩序良好,人流、车流疏导有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排列有序。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路边便民餐点、早(夜)市,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有序经营,经营结束后场地无垃圾、油污,经营设施摆放整齐。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无违规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禁止占用绿地经营。禁止在城市水域岸边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有序规范停放,不占用绿化带,机动车无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影响行人通行。废弃车、"僵尸"车得到及时清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水域、绿地等无违法搭建。沿街建筑无违规破墙开店。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临街建筑、公共场所内无晾晒衣物及吊挂杂物。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无擅自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物品。
第五章 安 全
第二十七条 人员密集的室外公共场所实行人员数量监控,设置安全员。各类疏散标志清晰,易于识别,疏散通道畅通,无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广场、道路、桥梁、各类驳岸等存在明显高差或缝隙的部位,合理设置防护栏或其他防护装置,防护栏、防护装置无缺失、松动、破损现象。
第二十九条 管线、窨井盖、给排水、电力等设施完好、醒目,无缺失、松动、破损、沉降、移位,防触电、防跌落、防碰撞等警示标识齐全。出现恶劣天气、洪涝灾害时,能够确保设施齐全、有效运行,无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餐厨(厨余)垃圾处理厂等环境卫生设施技术可靠,无污染空气、水体、土壤等风险,无塌方、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
第三十一条 建(构)筑物及依附于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展板等安全牢固、完好无损,无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牢固可靠,有抗风压、防坠落、防雷击措施,不得直接安装在易燃物体上。及时拆除过期和废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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