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3.2.6-3 混凝土钢筋的锚固长度 laE 和搭接长度 llE
钢 筋 |
HPB300 级钢筋() | |||||||||||
6 | 8 | 10 | 12 | 14 | 16 | |||||||
锚固长度 laE | 210 | 290 | 360 | 430 | 500 | 570 | ||||||
搭接长度 llE | 300 | 400 | 500 | 600 | 700 | 800 | ||||||
钢 筋 |
HRB400 级钢筋() | |||||||||||
10 | 12 | 14 | 16 | 18 | 20 | 22 | 25 | |||||
锚固长度 laE | 420 | 500 | 580 | 670 | 750 | 830 | 920 | 1040 | ||||
搭接长度 llE | 580 | 700 | 820 | 930 | 1050 | 1170 | 1280 | 1460 | ||||
注:本表适用于除表3.2.6-2适用之外的地区。
- 配筋砖圈梁和配筋砂浆带中的钢筋应完全包裹在砂浆中,不得露筋;砂浆层应密实。
- 设有纵横墙连接钢筋的灰缝处,勾缝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并应抹压密实。
- 地基
- 地基为软弱土、可液化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必须进行地基处理。地基处理方法有换填垫层、预压地基、压实和夯实地基、复合地基、注浆加固和微型桩加固等。房屋的地基应夯实。
- 一般情况下,可采用换填垫层法进行地基处理(见图 3.2)。换填垫层适用于浅层软弱地基及不均匀土层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垫层换填可选用级配良好的砂石、粘性土、灰土或质地坚硬的碎石、石粉、工业废渣等材料,按每层厚度 200~300mm 分层夯实。
- 垫层厚度应至老土层,厚度宜为 5m~3.0m。
- 垫层在基础底面以外的处理宽度:垫层底面每边应超过垫层厚度的 1/2 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 1/5;垫层顶面宽度可从垫层底面两侧向上,按基坑开挖期间保持边坡稳定的当地经验放坡确定,不宜小于 300mm。
- 垫层的施工方法、分层铺填厚度、每层压实遍数宜通过现场试验确定。除接触下卧软土层的垫层底部应根据施工机械设备及下卧层土质条件确定厚度外,其他垫层的分层铺填厚度宜为 200mm~300mm。
- 垫层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与基坑回填。
- 基础换填垫层施工前,如遇下雨或地基土浸水,应采取排水或降低水位的措施,不得在浸水条件下进行施工,并清理地基表层被浸软的土,方可进行垫层施工。
图3.3.2 换填垫层法
- 预压地基适用于处理淤泥质土、淤泥、冲填土等饱和黏性土地基,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堆载预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 对深厚的软黏土地基,堆载预压应设置塑料排水带或砂井等排水竖井。
- 预压处理地基应在地表铺设与排水井相连的中粗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
500mm。
- 堆载预压处理地基设计的平均固结度不宜低于 90%。
- 堆载加载过程中,应满足地基稳定性的要求,对竖向变形、边缘水平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等进行检测。
- 压实地基适用于处理大面积填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 压实填土的填料可选用粉质黏土、灰土、级配良好的砂土或碎石土以及质地
坚硬的工业废渣等材料。
- 应根据压实机械的压实性能,地基土性质、密实度、压实系数和施工含水量等,并结合现场试验确定碾压分层厚度、碾压遍数、碾压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等施工参数。
- 填料前,应清除填土层地面以下的耕土、植被或软弱土层等。
- 压实填土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雨措施防止填料(粉质黏土、粉土)受雨水淋湿。
- 性质不同的填料,应水平分层、分段填筑,并分层压实。
- 基槽内压实时,应先压基槽两边,再压实中间。
- 施工过程中,应避免扰动填土下卧的淤泥或淤泥质土层。压实填土施工检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
- 夯实处理地基分为强夯和强夯置换处理地基。强夯处理地基适用于碎石土、砂土、低饱和的粉土与黏性土、湿陷性黄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强夯置换处理适用于高饱和度的粉土与软塑~流塑的黏性土地基上对变形要求不严格的工程。其中强夯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强夯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选取一个或几个地方进行试夯。
- 场地地下水位高影响施工或夯实效果,应采取降水或其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 强夯的有效加固深度,应根据现场试夯或地区经验确定。
- 强夯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基础范围,每边超出基础外缘的宽度宜为基底下设计处理深度的 1/2~1/3,且不应小于 3m。
- 强夯处理基础的承载力和变形应满足工程设计的要求。
3.4 基础
- 所有重建农房必须设置基础,同一房屋的基础不应设置在土质明显不同的地基上。(见图 4.1)
- 同一房屋不宜采用不同类型、不同材料的基础。(见图 4.2)
- 基础可采用混凝土基础,也可采用砖、石、灰土或三合土等材料砌筑。砖基础
及地面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烧结多孔砖,应采用烧结普通砖和毛石砌筑。(见图 3.4.3)
图3.4.1 同一房屋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明显不一致的土层
图3.4.2 同一房屋不宜采用不同类型的基础
图3.4.3 烧结多孔砖不适用范围
- 基础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做成墙下条形基础、柱下独立基础、柱下条形基础及
桩基础等。(见图 3.4.4-1~图 3.4.4-3)
图3.4.4-1 墙下条形基础 图3.4.4-2 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
图3.4.4-3 柱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
- 柱下独立基础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70mm,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15。
(见图 3.4.5)
- 锥形柱下独立基础的边缘高度 h 不宜小于 200mm,两个方向的坡度不宜大于1:3;阶梯形独立基础的每阶高度,宜为 300mm~500mm。(见图 4.5)
- 一般情况下,除岩石地基外,房屋基础埋深(从室外地面向下算起)不应小于500mm。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应于地面结构层标高处设置 20mm 厚防水砂浆墙身防潮层。(见图 4.7)
图3.4.5 柱下独立基础形式(单位:mm)
图3.4.7 基础埋深
- 房屋首层如果不是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体系,则应浇筑混凝土楼板,板厚不宜小于 150mm,砌体隔墙位置如无地梁,楼板应适当加厚。
- 同一结构单元基础底面不在同一标高时,应按小于 1:2 的台阶逐步放坡。(见图
3.4.9)
图 3.4.9 基础底面台阶逐步放坡
3.5 砖砌体结构房屋
- 多层砖砌体结构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应满足表 5.1 的规定。(见表 3.5.1)
表3.5.1 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房屋类别 |
砌体墙厚度 (mm) |
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 ||||||||
7 | 8 | |||||||||
0.10g | 0.15g | 0.20g | 0.30g |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
多层砌体房屋 | 普通砖 | 240 | 21 | 7 | 21 | 7 | 18 | 6 | 15 | 5 |
多孔砖 | 240 | 21 | 7 | 18 | 6 | 18 | 6 | 15 | 5 | |
多孔砖 | 190 | 18 | 6 | 15 | 5 | 15 | 5 | 12 | 4 | |
小砌块 | 190 | 21 | 7 | 18 | 6 | 18 | 6 | 15 | 5 |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 乙类的多层砖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