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既有砌体结构房屋抗震鉴定,应检查抗震墙厚度和间距、墙体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和砌筑质量、纵横墙交接处连接做法、构造柱和圈梁设置、门窗间墙局部尺寸、楼屋盖连接构造等;有女儿墙及出屋面烟囱时,尚应检查出屋面高度及拉结措施。
- 既有砌体结构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 3.2-1 的限值。
- 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表 3.2-2 的规定。
表 2.3.2-1 砌体房屋总高度和层数限值限值
墙体类别 |
最小墙厚(mm) | 烈 度 | |||
7 | 8 | ||||
高度(m) | 层数 | 高度(m) | 层数 | ||
实心砖墙、多孔砖墙 | 240 | 7.2 | 2 | 6.6 | 2 |
小砌块墙 | 190 | 7.2 | 2 | 6.6 | 2 |
多孔砖墙蒸压砖墙 | 190
240 |
6.6 |
2 |
6.0 |
2 |
空斗墙 | 240 | 6 | 2 | 3.3 | 1 |
注:房屋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 1/2 高度处。
表 2.3.2-2 砌体房屋层高限值(m)
墙体类别 |
最小墙厚(mm) |
房屋层数 |
烈 度 | |
7 | 8 | |||
实心砖墙、多孔砖墙 |
240 |
1 | 4.0 | 3.6 |
2 | 3.6 | 3.3 | ||
小砌块墙 |
190 |
1 | 4.0 | 3.6 |
2 | 3.6 | 3.3 | ||
多孔砖墙蒸压砖墙 | 190
240 |
1 | 4.0 | 3.6 |
2 | 3.3 | 3.0 | ||
空斗墙 |
240 |
1 | 3.6 | 3.3 |
2 | 3.0 | — |
注:二层房屋的层高指一层或二层的层高,一层层高为室外地面到一层屋面板的高度。
- 既有砌体结构房屋外观和质量,应按表 3.3-1 进行检查。承重的空斗墙体砌筑方式应按表 2.3.3-2 进行检查。
表 2.3.3-1 房屋外观和质量
项目 | 要求 | |
墙体 |
一般部位 | 不空臌、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
支承梁或屋架的墙体 | 无竖向裂缝 | |
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 |
无明显裂缝 |
|
楼屋盖 |
木楼、屋盖构件 | 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
混凝土楼、屋盖 | 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明显露筋、锈蚀 |
表 2.3.3-2 承重空斗墙体的砌筑方式
项目 | 要求 | |
砌筑方法 |
一般部位墙面 | 应采用一斗一眠砌法 |
设置配筋砖圈梁处 | 采用两皮眠砖实砌 | |
沿墙面水平方向 | 每隔一块斗砖砌一块丁砖 | |
纵横墙体竖向连接处 | 不得有竖向通缝 | |
实砌部位与空斗墙面连接处 | 应相互搭砌 | |
砌筑砂浆 | 不得采用非水泥砂浆 |
- 既有砌体结构房屋墙体的整体性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 墙体布置和连接要求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
- 既有砌体结构构造柱的设置要求应符合表 3.4-2 的规定。
表 2.3.4-1 墙体布置和连接要求
项目 | 要求 | |
墙体平面布置 | 在平面内应闭合 | |
纵横墙交接处 (未设构造柱时) |
横向截面 | 应无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削弱 |
砌筑方式 | 应咬槎良好,严禁采用直槎 | |
7 度时各类墙体房屋 |
应沿墙高每隔 750mm 设置 2 根直径为 6mm 的拉结
筋,每边深入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 750mm 或伸至门窗洞边 |
|
突出屋顶的楼梯间 |
表 2.3.4-2 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墙体类别 |
最小墙厚
(mm) |
房屋层数及烈度 |
设 置 部 位 |
|
实心砖墙多孔砖墙 |
240 240 |
8 度一、二层 |
房屋外 |
横墙间距超过 9m 大房间,横墙与外墙
交接处 |
-- | 隔开间横墙与外墙交接处;楼梯间四角 | |||
多孔砖墙蒸压砖墙 | 190
240 |
7 度二层,8 度一层 |
墙四角 | 横墙间距超过 7.2m 大房间,横墙与外
墙交接处 |
空斗砖墙 | 240 | 8 度二层 | 隔开间横墙与外墙交接处;楼梯间四角 |
- 既有砌体结构房屋圈梁布置及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楼、屋盖可不设圈梁。
- 圈梁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或配筋砖圈梁,相同位置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可代替配筋砖圈梁。
- 砌体房屋圈梁设置应满足表 3.5 的要求。
表 2.3.5 砌体房屋圈梁设置要求
圈梁种类 |
墙 |
类 |
烈 | 度 | |
7 | 8 | ||||
配筋砖圈梁 |
所有纵横墙 |
基础顶部,每层楼、
屋盖(墙顶)标高处 |
基础顶部,每层楼、屋盖(墙顶)
标高处,层高中部 |
||
钢筋混凝土圈梁 |
外墙和内纵墙 | 每层楼、屋盖(墙顶)标高处 | |||
内横墙 |
— |
同上;
隔开间设置,且间距不应大于 6 m; 构造柱对应位置 |
- 混凝土圈梁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 应采用封闭的现浇混凝土圈梁,圈梁位置与楼、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
- 小砌块墙的圈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 150mm,其他各类墙体的圈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 120mm;
- 纵向配筋不应少于 4 根,7 度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8 度时不应小于10mm。
- 配筋砖圈梁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 高度不应小于两皮砖,小砌块墙在该位置处卧砌不少于两皮普通砖,砌筑砂浆强度不宜低于 M5;
- 7 度时,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6mm 且不少于 2 根;8 度墙厚小于等于
370mm 时,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8mm 且不少于 2 根,墙厚大于 370mm 时,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8mm 且不少于 3 根;
- 圈梁纵筋在墙体转角、交接处应搭接。
- 既有砌体结构房屋空斗砖墙体卧砌为实心砖墙的部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 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距墙体中心线不小于 300mm 宽度范围内墙体。
- 室内地面以上不少于 3 皮砖、室外地面以上不少于 10 皮砖标高处以下部分墙体。
- 楼板、龙骨和檩条等支承部位以下通长卧砌 4 皮砖。
- 屋架或大梁支承处沿全高,且宽度不小于 490mm 范围内的墙体。
- 壁柱或洞口两侧 240mm 宽度范围内。
- 屋檐或山墙压顶下通长卧砌 2 皮砖。
- 配筋砖圈梁处通长卧砌 2 皮砖。
- 既有砌体结构房屋楼、屋盖的整体性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 楼盖、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应符合表 3.7 的规定。
表 2.3.7 楼盖、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构件名称 |
现浇
楼板 |
预应力圆孔板 |
木屋架
木梁 |
对接木龙骨
木檩条 |
搭接木龙骨
木檩条 |
||
支承位置 | 墙 | 墙 | 混凝土梁 | 墙 | 屋架 | 墙 | 屋架、墙 |
支承长度 | 120 | 80 | 60 | 240 | 60 | 120 | 满搭 |
连接方式 |
— |
板端钢筋
连接并灌缝 |
板端钢筋
连接并灌缝 |
木垫板 |
木夹板
与螺栓 |
砂浆垫层、木
夹板与螺栓 |
扁铁、扒钉 |
- 预制板板端支承处应有坐浆;预制板缝应用细石混凝土填实,板面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 砌体结构中木结构楼面及屋面整体性应符合本指引木结构相关要求。
- 木楼、屋盖各构件之间应采用榫卯、螺栓、扒钉、圆钉、铁丝等可靠连接。
- 既有砌体结构房屋的局部尺寸要求应符合表 3.8 的规定:
表 2.3.8 房屋局部尺寸的要求(m)
项目 | 7 度 | 8 度 |
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 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
0.8 |
1.0 |
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 0.8 | 0.8 |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 0.8 | 1.2 |
- 既有砌体结构房屋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后砌隔墙与两侧墙体应有拉结,墙顶尚应与梁、板或屋架下弦之间有拉结措施。
- 出入口处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应有锚固或防倒塌措施。
- 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
-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当加固难度过大或加固费用较高时,宜进行拆建或改造:
- 墙体严重歪闪。
- 出现宽度超过 5mm 的竖向承压裂缝或受剪裂缝。
- 空斗墙体采用五斗一眠或更多斗砖的砌筑方式。
2.4 混凝土框架结构鉴定
- 既有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下列薄弱部位应重点检查:
- 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
- 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
- 楼梯间两侧填充墙与柱之间拉结是否可靠。
- 既有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 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锈蚀。
- 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 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 既有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 框架结构宜为双向框架,装配式框架宜有整浇节点,8 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 结构体系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 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宜大于宽度,且不宜大于该方向总长度的 30%;
- 立面局部缩进的尺寸不宜大于该方向水平总尺寸的 25%;
- 楼层刚度不宜小于其相邻上层刚度的 70%,且连续三层总的刚度降低不宜大于 50%;
- 无砌体结构相连,且平面内的抗侧力构件及质量分布宜基本均匀对称。
- 既有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结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框架应双向布置,框架梁与柱的中线宜重合。
- 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 200mm,且不宜小于柱宽的 1/2;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 4;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 4。
- 柱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 300mm,圆柱直径 d 不宜小于 350mm,柱净高与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不宜小于 4。柱截面长边与短边的边长比不宜大于 3。
- 错层处框架柱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600mm。
- 既有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梁柱的材料强度和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 梁、柱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7 度时不应低于 C13,8 度时不应低于 C18。
- 梁顶面和底面的通长钢筋不应少于 212。
- 梁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梁两端在梁高各两倍范围内的箍筋间距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8 倍箍筋直径和 150mm 较小值。
- 框架中柱和边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不应小于 6%;框架中角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不应小于 0.8%。
- 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 1/6 的范围内,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 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 4 的柱,包括因嵌砌粘土砖填充墙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8 倍箍筋直径和 150mm 较小值。
- 既有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砖砌体填充墙、隔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 砌体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应与两端的墙或柱有可靠连接。
- 填充墙的厚度不应小于 180mm;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4;填充墙应嵌砌于框架平面内。
- 填充墙沿柱高每隔 600mm 应有 2 根直径 6mm 的拉结钢筋伸入墙内,伸入墙内长度不应小于墙长的 1/5 且不小于 700mm。
- 墙顶应与框架梁紧密结合,当墙高大于 5m 时,宜在墙高中部设置连系梁与柱连接;对于长度大于 6m 的粘土砖墙或长度大于 5m 的空心砖墙,墙顶与梁应有连接。
- 既有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 现有结构构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长度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 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及支承大于 5m 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不宜小于 0m;
- 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不宜小于 8m;
- 楼梯间及门厅跨度不小于 6m 的大梁,在砖墙转角处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
490mm;
- 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4。
- 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不符合时位于出入口或临街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 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应有拉结,长度大于 1m 或高度大于 3m 时,墙顶还应与梁板有连接;
- 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 4 且厚度为
240mm 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 0.5m;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宜大于 0.9m;
- 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临街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 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 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有局部悬挑阳台、楼梯间、过街楼的支撑墙体,或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