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场地和地基基础鉴定
-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应按表 2.1 进行划分。
表 2.2.1 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段类别 | 地质、地形、地貌 |
有利地段 |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
一般地段 | 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
不利地段 |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 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含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 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
裂缝等 |
危险地段 |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
错位的部位 |
- 对建造于不利地段的既有农房,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专业公司评价场地对抗震的影响。
-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可直接判断为抗震不利建筑,应结合当地村镇规划迁建;暂时不能迁建的,应并采取应急安全措施。
- 既有农房的地基基础鉴定,应以现状鉴定为主,并着重检查基础墙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有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及裂缝、倾斜有无发展趋势。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既有农房建筑,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 抗震设防烈度 7~8 度,建造于抗震有利地段的既有农房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抗震设防烈度 7 度,建造于一般地段的既有农房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 抗震设防烈度 7 度,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既有农房建筑,当地基有下列现象之一时,可评定为其有严重静载缺陷:
- 原已沉降稳定的老建筑,因受外界施工影响引起沉降,当房屋周围大面积堆载、基坑施工等外加因素己消除,地基沉降速度仍连续 3 个月大于 3mm/月,并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 承重结构沿纵向 6~10m 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大于 002;
- 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 10mm 的沉降裂缝,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 3mm 的不均匀沉降裂缝,现浇混凝土结构出现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且不均匀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
- 地基产生不稳定现象,水平位移量大于 10mm,或基础滑动的水平位移速率连续 2 个月大于 2mm/月,并对上部结构产生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移趋势;
-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农房建筑。
-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地区既有农房建筑,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且上部结构无裂缝、倾斜时,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 对于生土墙体,应着重检查基础砖墙的砌筑高度。基础砖墙的砌筑高度应为室外地坪以上 500mm 和室内地面以上 200mm 中的较大者。
2.3 砌体结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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