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出租方全部约定为一般纳税人,与现阶段设备租赁市场管理要求不符,标准过高。
2、建议对塔吊出租方的资格做专项约定,单独分包件评审。对塔吊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塔吊产权证明(发票)、注册人信息、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安装资质等做专项约定。
3、需要独立上既有公路行驶或运输的机械,约定交强险、商业险及各种证、照、牌的审核要求,同时约定驾驶司机取证年限。
4、发票要求中:只约定3%和16%的税率会出现合同操作问题,现在绝大部分设备租赁均含有操作司机,因此只能按照10%的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票。因此建议只要含司机的设备统一约定为3%或10%的建筑服务发票。纯租设备的机械约定为3%或16%。
5、比选文件中的附加税税率与法律规定不符,现行法律规定的城建税分三种,分别为1%、5%、7%,教育附加费3%,地方教育附加费2%,因此对应的附加税率分别为6%、10%、12%,对公司来说,地处XX市,对应的附加税率只选择12%一档。
6、附件11中:
(1)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对租赁公司来说是否必要,门槛过高可能排除了大部分单位,最终可能抬高租赁价格,降低出租单位的选择范围。
(2)设备关系证明中,建议将个人挂靠使用协议改为租赁协议,即个人设备出租给比选参与方(即出租方),出租方再出租给项目部,这样能避免虚开和挂靠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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