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计税项目上有一批钢筋头准备处理,现在市场价格为2000元/吨(含税)。A为个人,B为小规模纳税人、C为一般纳税人回收公司直接销售给钢厂。假设A、B、C收购价格均为2000元/吨的含税价。
2000元/吨的市场价格为含税价格,项目上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均为16%,因此项目实际收回资金都为2000/(1+16%)=1724.14元/吨。
A再次出售的话,需要达到利润平衡点的价格为:(x-2000)-x*3%=0 那么x=2061.86元/吨
B再次出售的话,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需要达到利润平衡点的价格为:(x-2000)-x*3%=0 那么x=2061.86元/吨。B与A的不同点在于此时的增值税可以被钢厂抵扣。
C再次出售需要达到利润平衡点的价格为:2000元/吨即可,且全部16%的税额都可以被钢厂抵扣。
但是,对下游的收购方钢厂来说,
个人A一分钱不赚的价格,即钢厂的净价成本为2061.86元/吨。
小规模纳税人B一分钱不赚的价格,即钢厂的净价成本为2000元/吨。
C的钢厂的净价,及实际成本价格为1724.14元/吨(钢厂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6%)。
相对来说C与A之间的成本差为2061.86-1724.14=337.72元/吨。
这说明:以同样的价格来项目部收购废品,作为一般纳税人的C利润相对来说要丰厚得多。
反过来说,即使C收购价比A、B高出300元,其依然利润与A、B相差无几。C具备了比B和A更多的价格优势,B又相对于A有些许优势。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还考虑处理废旧材料给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吗?同样的道理,如果让我们去经营一家废旧钢铁收购站(主要从事单位收购业务),我们是注册小规模纳税人好还是一般纳税人好呢?我想答案已经非常明显了,重点已经浮现(敲黑板):那就是注册一个一般纳税人吧!
有心人,听盛老师我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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