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守国家标准和本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建筑内部空间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上,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计算1/2面积。
第四条 建筑外部构件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之外设置进深大于0.6米的各类建筑构件(如墙、梁、柱、板、花池、花架、装饰性阳台、构件等),除设备平台、空调机板、阳台、挑廊、檐廊和首层无柱雨篷之外,其余均按其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如建筑构件相接设置,进深累加计算)。
第五条 天井和凹槽
除低多层住宅以外,建筑物设置水平投影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天井,以及非直接对外开敞的建筑凹槽应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详见附图)
第六条 架空层
建筑物架空层的建筑面积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计算1/2面积。
第七条 挑廊、檐廊
在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或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住宅建筑最大进深超过1.8米的,公共建筑最大进深超过2.4米的挑廊、檐廊,应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与挑廊、檐廊相接的各类建筑外部构件,均作为挑廊、檐廊控制,并计算面积。
第八条 阳台、露台、挑台
1、住宅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5%。同一户内设置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住空间个数之和。在建筑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最大进深不得大于1.8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平方米。在建筑主体结构内或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2、各类非住宅建筑设置的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3、同一户内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未覆盖部分不计算面积,阳台顶盖距底板高于两层层高的(不含两层)或高度大于8米的,视为未覆盖,不计算面积。
4、与阳台相接的各类建筑外部构件,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作为阳台控制,并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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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设备平台、空调机板
1、住宅每户设置空调机板的总数量不得超过居住空间个数,户内分散布置的空调机板单个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集中放置设备机组的设备平台数量不得超过2个,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水平投影面积总计不得超过4平方米。每户空调机板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户居住空间个数x1.5(平方米)。
2、各类非住宅建筑设置设备平台的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
3、在建筑主体结构内或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备平台,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第十条 非围护性幕墙
非围护性幕墙与建筑主体结构之间不得设置水平横向结构楼板,幕墙与建筑主体结构之间的间距不得大于0.9米,超出部分按照该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第十一条 飘窗
1、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0.45米、平均进深(自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小于0.6米、结构净高(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小于2.1米的飘窗不计建筑面积;如窗台高度小于0.45米或平均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如结构净高大于2.1米的,等同于落地飘窗,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2、建筑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
第十二条 单一空间超过2000平方米的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工业等大空间公共建筑由于异形立面设计技术需要,确需突破本规定的,应通过市规划局组织的专家论证会确认以后,报规划局审定。
第十三条 术语
1、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两层结构层之间的吊顶、降板、设备夹层等构件设施均不纳入结构层高计算。
3、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天井:由建筑和建筑或建筑和墙体围合而成的露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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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为多、高层建筑的地面首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6、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含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活动空间)。
7、设备平台: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8、飘窗: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飘窗室内窗台上下部应为建筑外墙。
9、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10、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宿舍、养老院、托老所、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可参照住宅规则计算。
11、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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