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X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和诚信的基础上,就于广西省南宁市宾阳县武陵镇合作开采石料一事达成如下一致:
1、 石料加工场生产和开采场地以甲方名义征地,乙方负责在征地范围内开采石料并经营管理。甲方负责提供征地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办理征地手续;乙方负责协助征地手续办理和全部具体征地工作,并承担所有与征地相关的所有费用。石料场征地的有关审批手续均由甲方保管。
2、 加工场征地完成后,乙方负责场地平整、运输道路拓宽、地方关系协调、设备安装调试等所有与石料场相关的工作,直至具备正常生产条件。
3、 甲方不投入任何实物资产和现金资产。在加工场开始正常生产石料之后,甲方预付乙方XX万元人民币(XX万元整)作为采购石料预付款,该预付款在甲方XX标项目施工任务完成一半时从甲方应付乙方的石料款中扣除。
4、 在甲方所承担的XX标铁路施工过程中,石料场主要生产甲方施工所需各种型号石料。在石料场正式投产之后,甲方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参与监督管理,乙方负责甲方派驻人员的基本食宿需求。
5、 乙方负责石料场前期审批、征地、建设、设备投入购置安装以及正常生产后的所有工作,并承担与此石料场经营有关的一切费用。石料场的所有劳务人员均由乙方雇用,乙方负责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并全面管理。一切与石料场有关的经济纠纷、劳务纠纷、合同纠纷和法律纠纷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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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开展各种业务工作,在石料场的创办和经营过程中,甲方与乙方仅为供需关系,所有经营责任和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7、 在石料场正式投产后甲乙双方共同核算生产石料的基本成本,甲方与乙方签订石料采购合同书,合同价格为甲乙双方共同核定的成本价,在甲方全部施工任务完成前,该价格不作任何调整。
8、 如乙方需利用本场地开采甲方需求以外的石料,经甲方同意变更土地使用权后,乙方自行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及各种工商税务证书,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满足甲方石料需求的前提下并办理相关石料开采手续后,本石料场的所有权益均为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9、 在满足甲方石料供应的同时或甲方承担的施工任务完成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对外销售石料,价格由乙方自行确定,甲方按每立方石料X元(X元/m³)收取石料生产场地基本使用费,直至XX标铁路建设全部完成。
10、 甲乙双方违约责任和权利:
(1) 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在未能满足甲方施工要求的前提下,未经甲方同意对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生产供应石料,甲方将收回场地使用权并终止合作,甲方保留索取场地使用费的权利;
(2) 如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甲方有权收回甲方名下的征地并终止合作,甲方保留索取场地使用费的权利;
(3)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的征地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否则甲方将收回甲方名下的征地并终止合作,如对甲方的各种权利有损害,乙方承担与此有关的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4) 在该石料加工场能满足甲方所有施工任务需要的前提下,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原则上不得在其他供应方采购石料,否则乙方亦有权对外销售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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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包括已经签署的和将来签署的)任何争议,均提请XXXX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时生效,至甲方XX标铁路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后自行终止。
1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增加条款或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14、 本协议共两页,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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