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女职工特点,结合企业实际,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拥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
第二条 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民主管理、文化建设的权利。
第三条 企业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工资标准或解除劳动合同。凡适合女工的工作岗位应优先安排女职工,实现男女职工在同等条件下的上岗机会均等。
第四条 在晋职、晋级、教育培训、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公司应充分发挥女职工的作用,大力发展女党员,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年内至少进行一次女职工妇科疾病普查普治,每月发放不低于20元的卫生费。企业应提供女职工卫生设施并在发展生产的同时,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
第八条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待遇按所在地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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