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1、凡施工过程中需要隐蔽的工程,在隐蔽前施工队技术主管、质检人员应核对设计图与地质情况是否相符,其结构尺寸,标高经测量复核符合要求,检查合格后,填写检查证,备齐有关附件 ,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查与实际不符,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工程日志薄内,待改进后,重新检查签证,直到合格符合规定要求为止。
2、对需进行隐蔽的工程,未经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认,自行覆盖者,应揭盖补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3、地基基础工程经检查签证后应立即封闭;隐蔽工程检查后,如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以防意外。
4、检查中发现地质与设计不符,应及时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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