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固定资产系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含)的,也作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列作低值易耗品。
第七十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立台账;大型固定资产还应当逐台、逐件建立档案。财务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分类核算,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逐台、逐件进行核算。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调转、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其实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购建固定资产的决策和审批制度,禁止无计划和越权购置固定资产。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常保养和小修、中修、大修的标准、间隔时间和实施单位(实施人)。
(二)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固定资产的修理计划。
(三) 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费用的监督检查办法。
第七十七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十八条 经营性租赁租入或出租固定资产必须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事先必须由财务部门参与会审,合同签订后,应送财务部门一份。出租的固定资产由租出单位计提折旧,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支付租金,不提折旧;租入固定资产应设立辅助登记簿,登记其动态。
第七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各单位除自购自用且单价在1万元(含)以内的固定资产外,其余各类固定资产的出售,均需报请公司审批,经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方可办理。
第八十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经相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报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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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高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5、因能源消耗过大,无法改造,国家规定淘汰的;
6、因环境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
7、继续使用不经济且无法变卖,或变卖的变价收入低于报废后的净残值的。
(二)固定资产报废时,应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按批准意见进行清理和处理。
(三)公司提前报废(未提足折旧,下同)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报集团公司审批。公司所属各单位提前报废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公司机关的固定资产报废,报公司审批。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办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各单位单台(件)固定资产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应报公司审批。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清查制度。固定资产的清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其清查的程序可参照本制度第三章《存货》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清查要注意查明技术状况,保养、使用或存放情况,使用或存放地点。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总公司制定的《资产减值准备的暂行规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都要有相应会议的批准和详细的测算资料,以上资料都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完整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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