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物资采购计划必须附有计算表、形象进度说明、节约代用利库资源、采用验收规范标准。
第十五条:控制节约指标。所有工程采购计划要扣除节约指标(钢材2.5%、木材4%、水泥4%、油料3.5%)作为项目部计划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超计划定额用料(除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必须分析原因后,经主管工程的领导批准。
第四章:物资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物资采购工作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各单位根据物资类别和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分权,进行采购决策:
1、各单位1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的物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一定会议集体决策,决策的内容包括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环境安全标准要求、采购方式、数量、批次、价格、供应商供货方式、付款方式及负责采购的责任部门,人员与其他有关事项。
2、各级领导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应实施有效监督责任。
3、1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钢材300吨、水泥500吨)实行招标采购。由职能部门按物资招标采购规定执行,并将招标采购资料报公司物资设备部备案。
4、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要实行邀请报价或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十九条:对分包单位的物资供应,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不允许自行采购。
第二十条:供应商的确定
项目部通过对供应的调查、资格预审、评价、申报合格供应商以及价格和工程要求的比较,从《合格供应商名册》中选择供应商,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等变化情况,进行质量跟踪和价格反馈。
第二十一条:签定采购合同
(一)在与供应商谈采购合同时,必须就采购信息进行充分沟通,并在合同中注明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进场日期、技术标准、交付方式以及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内容,规定验收方式以及发生问题时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仲裁方式等。总之,合同条款必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和有关质量、环境、安全标准的要求,充分体现双方履约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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