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减少多发的、难以维修处理的质量通病、功能缺陷等问题,从源头上消除质量隐患、提升产品品质和客户满意度。
2 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在建项目。
3 术语及定义
无。
4 职责与权限
4.1 公司/城市公司工程专业
4.1.1 负责承接集团工程管理部下发工程禁止做法要求,组织制定公司工程禁止做法并不断完善;
4.1.2 负责推动、督导本标准在公司所属项目的落地执行;
4.1.3 参与联合审图及施工图纸的会审。
4.2 项目工程专业
4.2.1 负责落实集团和公司工程禁止做法;
4.2.2 参与联合审图,组织施工图纸的会审。
4.3 公司设计专业
4.3.1 负责公司工程禁止做法中的设计相关部分在设计图纸上的落地;
4.3.2 组织联合审图,参与施工图纸的会审。
5 本标准整体释义
5.1.1 该禁止做法在集团禁止做法基础上深化,明确部分不适用的标准做出说明,并补充、细化公司禁止做法。
6 集团禁止做法目录
6.1 防渗漏模块
6.1.1 禁止各类管线等穿越厨卫、阳台防水反坎(地暖管进卫生间做法详见《全装修节点做法标准》;
6.1.2 禁止卫生间地面埋设地暖管以外的各类管线(沉箱卫生间埋设排水管除外);
6.1.3 禁止阳台地面埋设各类管线(洗衣机给水管建议走室内吊顶进入阳台后在外墙装饰层内埋设,如室内无吊顶,必须走地面出阳台,应在阳台门两侧墙体下部爬砼反坎后穿越外墙);
6.1.4 禁止采光井地面埋设各类管线;
6.1.5 禁止地暖管进淋浴房;
6.1.6 禁止淋浴房挡水坎未伸入两侧墙体;
6.1.7 禁止卫生间门槛石在防水工程完成后再铺帖,最后一道防水应在门槛石铺帖完成后再进行施工;
6.1.8 露台墙体根部防水反坎应与楼地面整浇,禁止二次浇筑;
6.1.9 地面、墙柱与防水反坎接缝处禁止不做凿毛处理;
6.1.10 集团防渗漏体系要求降板、设置反坎位置,禁止不按集团标准设置;
6.1.11 外墙每一个独立空腔底部禁止不设置排水构造;
6.1.12 覆土墙体必须现浇并在外侧设防水层,禁止采用砌块砌筑;
6.1.13 禁止采用非系统天窗;
6.1.14 外墙板材类保温,禁止采用点粘法铺贴,建议采用条粘法铺贴;
6.1.15 禁止在住户地下室设置污水集水井和无直排系统的任何用水设施;
6.1.16 下沉庭院的雨水集水井禁止采用由住户单独控制模式,要求雨水集水井控制系统设置在庭院外公区内,方便物业统一进行维护管理;
6.1.17 禁止将水系、水景设置于小区配电房顶板上方;
6.1.18 砌筑墙体禁止一次砌筑到顶,每日砌筑高度应控制在1.5米,顶塞部位应在砌筑完成14天后填塞;(砂加气混凝土砌体材料等高精砌块,采用专用粘接剂施工建议可不采用)
6.1.19 禁止管道洞封堵采用铁丝固定吊模或柔性材料支撑模板;
6.1.20 禁止外窗台结构未设企口,且不得外高内低;禁止外窗台装饰完成面高于内窗台装饰完成面的做法;
6.1.21 禁止配电箱等用电设施正上方有水管通过;
6.1.22 禁止外窗发泡剂外露采用切割方式;
6.1.23 禁止屋面或露台女儿墙无砼压顶;
6.1.24 禁止阳台地漏设置在阳台内侧;
6.1.25 禁止沉箱卫生间不设置填充层的排水措施;
6.1.26 禁止外墙砖斗角勾缝不密实及T字形硬接;
6.1.27 禁止采用同层PC砼墙板之间无现浇的拼接方式。
6.2 功能模块
6.2.1 禁止空调外机设置为向阳台内吹风散热,且不得影响封闭阳台;
6.2.2 禁止首层空调外机平台低于绿化完成面;
6.2.3 禁止外廊地面铺设室内不防滑地砖;
6.2.4 与外廊或室外相邻的电梯厅必须设置地面高差或隔离排水沟;
6.2.5 禁止外窗台采用EPS等保温线条,禁止一楼墙裙采用保温装饰线条,建议采用砼现浇;
6.2.6 禁止车库清洗龙头设置在车位后部等不易操作部位,或就近无排水点;
6.2.7 禁止配套商铺共用排油烟管在屋面未预留排油烟风机及油烟净化设备的安装条件;
6.2.8 禁止地库消火栓箱开门方向被停车位阻挡;
6.2.9 禁止空调外机百叶采用不能开启的安装模式;
6.2.10 禁止别墅项目的屋面雨水管排放至下层的露台;
6.2.11 禁止别墅露台雨水直接接入屋面雨水管排放(北方少雨地区除外)。
6.3 室外模块
6.3.1 建筑在室外回填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无基础做法;
6.3.2 严禁地库、屋面等潮湿部位采用木质防火门;
6.3.3 禁止使用垃圾土回填,禁止未按规范分层夯实,一次回填到位;
6.3.4 公共部位或室外景观小品的棱角禁止近人处出现尖角;
6.3.5 禁止建筑单体雨水排放采用无组织排放模式,应接入雨水井或排水沟;
6.3.6 禁止庭院内机电井盖设置在庭院分隔墙体下。
6.4 装修模块
6.4.1 橱柜台面接缝位置严禁设置于切菜台处、台盆四周;
6.4.2 橱柜台面禁止采用无托板做法;
6.4.3 禁止排水立管不留检修口;
6.4.4 禁止顶棚采用水泥砂浆抹灰;
6.4.5 在无法确保实现锅炉通气烘干时,禁止采用湿法地暖;
6.4.6 木地板铺装房间,禁止门吸安装在地板或踢脚板上;
6.4.7 禁止石膏板吊顶拼缝点不在副龙骨上;
6.4.8 禁止大堂瓷砖连续铺贴高度大于3米,如果超过3米,建议采用干挂或铜丝湿贴法;
6.4.9 墙地砖铺贴时,非整砖的宽度禁止小于原砖的1/3(小墙垛的除外);
6.4.10 禁止厨房、阳台、卫生间门槛石干铺;
6.4.11 禁止门套基础、木饰面木基础、边龙骨使用钢排钉固定;
6.4.12 禁止大理石地面在未进行镜面处理情况下木饰面先行安装落地;
6.4.13 禁止吊顶隐蔽工程内强弱电线存在裸线;
6.4.14 禁止卫生间无等电位安装;
6.4.15 禁止厨房、卫生间柜体下水与排水管未采用缩接;
6.4.16 禁止厨房下水支管走橱柜底板下;
6.4.17 墙纸铺贴禁止墙面含水率高于8%;
6.4.18 墙面软硬包及木饰面的木基层含水率禁止超出标准(长三角13%,北方8%),粉刷墙面基础含水率禁止超过8%。
6.5 材料模块
6.5.1 禁止使用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材料;
6.5.2 禁止外墙使用空心砌块;
6.5.3 禁止外墙使用灰加气砼砌块;
6.5.4 原则上禁止使用海砂,如个别地区原材料受限,必须采用经淡化处理的海砂;
6.5.5 禁止使用砂浆王;
6.5.6 禁止采用云石胶作为结构胶使用;
6.5.7 外立面禁止采用GRC等空心装饰线角,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的,应采取可靠的防渗漏、防脱落措施;
6.5.8 地下公区(北方干燥地区除外)、泳池等潮湿环境禁止采用石膏板等受潮易发霉材质;
6.5.9 地下公区禁止使用木饰面;
6.5.10 开放式公区装修禁止采用非防水石膏板、非防水腻子;
6.5.11 禁止外墙立面或屋面的不锈钢构件采用低于304标准的不锈钢。
6.6 其他
6.6.1 禁止结构梁上后开洞,如确需开洞,需设计单位认可;
6.6.2 禁止结构后开槽,布置在结构内的管线必须预埋或压槽;
6.6.3 禁止墙体不砌到顶;
6.6.4 禁止穿管线洞口不封堵;
6.6.5 公区外露给水管禁止裸露,必须进行保温设计、处理(南方冬季最低气温在冰点以上的地区除外);
6.6.6 禁止使用酸性材料、钢丝球、刀片等易对成品产生破坏的保洁工具;
6.6.7 禁止在软土或易发生流沙的场地采用人工挖孔桩;
6.6.8 石膏砂浆墙面禁止在固化完成面上二次批嵌。
7 公司禁止做法目录(补充)
7.1 防渗漏防开裂
7.1.1 禁止外墙洞口未加防水封堵后直接做保温,外墙洞口封堵必须符合集团防渗漏节点要求,如采取其他工艺,需上报方案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7.1.2 禁止在砌体墙与砼交界处未增设镀锌钢丝网加强带, 基体搭接≥100mm;
7.1.3 禁止外墙未满挂钢丝网且未采用防水砂浆抹灰,或做法不符合要求(全剪外墙除外);
7.1.4 禁止不按照要求设置混凝土边框;(内外墙宽度大于1.5m且小于2.4m洞口两侧,应设置混凝土边框,防火门、入户门必须设置混凝土边框,不能采用水泥砂浆砖砌筑)
7.2 过程管控
7.2.1 禁止外墙及外门窗不做淋水试验,卫生间、阳露台及屋面不做结构及防水二次蓄水试验;
7.2.2 禁止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交付前一个月未举行工地开放日,共两次。
7.3 精装修专项
7.3.1 禁止土建移交精装工作面没有书面签名移交手续,实测数据弄虚作假;
7.3.2 禁止精装单位进场后未进行工序样板施工且未经验收合格后进行批量施工;
7.3.3 禁止墙地砖勾缝未采用专用填缝剂;
7.3.4 禁止给水管、地暖未带压施工;
7.3.5 禁止瓷砖未采用专用开孔器开孔;
7.3.6 禁止不按合同约定进行成品保护导致破损严重的,如:木地板、橱柜、洁具、门等。
8 附件
无
9 支持性文件及关联文件
9.1 《xx集团防渗漏管理体系》 《xx集团工程禁止做法》 《防微杜渐集》
10 附则:
10.1 本标准由xx集团xx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由工程管理部签发之日起执行。
10.2 集团之前下发的制度标准与本标准有冲突的,以集团标准为准,本标准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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