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物资管理人员委派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真正发挥物资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企业内部物资管理,堵塞行业漏洞,减少损失浪费,有效遏止物资采购的违纪行为,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领导要求,结合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单位。
第三条 物资人员由被委派的上级单位进行委派
第四条 被委派的物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双重领导、双重管理、双轨考核、定期述职、定期交流"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被委派物资人员的范围、条件和职权
第五条 被委派物资人员的范围:
子(分)公司所属下级业务部门及指挥(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所属项目部设备物资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被委派物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专业基础知识,身体状况良好;
2、具备物资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3、具备国家或企业认可的物资行业资格证书,从事物资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各级项目部和所属单位材料厂(室)负责人,应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并取得本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被委派物资人员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本级行业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指导业务工作的开展并作好物资监察工作;
3、树立企业形象,维护单位利益,一切行为既对委派单位负责同时更要对被委派单位负责;
4、组织协调本级项目部物资合格供方的评审,实施物资采购招标,监控采购价格、质量、进货渠道,及时掌握周边地区市场的价格动态、信息服务和新材料的应用,保证采购供应的物资满足工程需要,做到品质优良、价格合理;
5、负责所在工程项目的物资定额管理,抓好成本核算、抓好现场物资使用管理,降低消耗,节省开支;
6、负责物资计划的编报和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工程竣工应及时清场核销,并对全线物资的供应方式方法物资消耗进行总结,及时提报上级单位;
7、注重知识更新,不断提高所属单位物资人员的政治水平及业务素质,定期组织所属单位物资人员进行考评;
8、完成委派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被委派物资人员的权限:
1、有权参与被委派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析和建议,对物资计划、采购、供应、使用、管理等有建议权和实施权;
2、有权对所属单位物资机构行业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出建议,并对所属物资人员实施考评,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3、有权对所属单位的物资供应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指导;
4、有权直接向上级业务部门反映所在单位物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委派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委派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委派方法
1、子(分)公司对所属公司、项目部物资部(科)长或负责人实行直接委派。
2、集团公司所属项目部的设备物资部(科)长由集团公司实施委派。
第十条 委派程序:
1、被委派单位可提出建议或由委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提名;
2、人事组织部门根据提名,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对委派人员进行考核;
3、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研究或报批,办理聘任手续;
被委派人员换岗、解聘时按同样程序办理。
第四章 被委派物资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被委派的物资人员的人事关系由上一级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工资及福利待遇由被委派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被委派的物资人员必须接受委派单位的统一管理,未经委派单位同意,各单位无权解聘委派的物资人员。
第十三条 被委派的物资人员由委派单位和被委派单位进行双重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委派单位制定。
第十四条 委派单位对被委派的物资人员实行岗位交流制度。本着"稳定衔接、有利工作、不留悬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有序的调换。被委派的物资人员交流换岗或解聘时,由委派单位进行物资检查和考评,并做好监交工作,做到不留悬案,方可离岗。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委派单位对被委派物资人员应每年实行考核评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表彰并给予相应奖励。
1、在维护物资纪律,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或避免企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2、在物资采购中,坚持招标采购、货比三家,优质价廉,降低采购成本方面成绩显著者;
3、在物资管理中,坚持定额核算,限额发料,节省开支成果显著者;
4、在加强物资队伍思想和业务建设,抓好物资基础工作标准化方面成效显著的;
5、其他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
第十六条 被委派物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派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降职、解除职务、调离物资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处理。
1、不能完成委派单位和被委派单位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缺乏基本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造成所在单位物资工作严重混乱的;
3、以物谋私,损公肥私,钱权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单位利益带来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物资材料管理中,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产品,质次价高,或购进不合格及不适用的材料,造成材料积压浪费、丢失、损坏,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伪造、变更、故意毁坏物资帐薄,物资报表和其它物资资料,篡改物资数据,致使物资信息严重失真的;
6、有其他严重错误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委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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