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施工企业内控管理、经营承揽及科技创新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2021年2月1日08: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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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建筑公司奖惩实施细则(试行)

本文的奖惩实施办法是某知名建筑企业实行的现行有效的办法,该办法给我们从事建筑施工行业的人绝对有一种冲击感。从这份办法中可以看出,这个建筑企业肯定很牛,且非常有实力和有管理手段的,基本上只要员工付出了努力,创造了价值和效益,就一定能够得到相应的报酬的。在这样的企业中,试问哪个员工不会努力工作呢?物资人网推出这份奖惩办法,也算是给建筑施工行业的同行们一份借鉴和思考吧。下面为本办法word版的下载链接和预览。下面网页文本格式变化较大,建议原文预览浏览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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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chengbanfa
  • 总则
    •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管理,规范各项经营行为,统筹奖惩标准和方式,及时奖优罚劣,用好正负激励,增强各单位及全体员工的紧迫感、责任心、执行力,凝聚全员力量,推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 相关依据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XXX局(以下简称局)、XXX局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属单位及所有员工(含自有员工、派遣员工、外聘员工)。
  • 适用于公司日常管理和薪酬体系以外的奖励。因某项临时性(一次性)工作,按当时的实际情况,参考本细则标准执行。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按约定条款进行奖罚。
    • 名词解释 A、单位:指总部部门、二级机构、项目部、二级机构部门。B、集体性奖罚:各单位或两人及以上受到的奖励和惩处。 C、一般性违规:指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较轻的行为。

    D、直接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所应承担的责任。

    E、主要领导责任:指直接分管的工作由于下属工作失误、失职或渎职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带来不良影响等所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F、重要领导责任:指其所管辖单位的员工工作失误、失职或渎职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带来不良影响等所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G、较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 3 万元(含)以上 10 万元以

    下。

    H、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含)以上 30 万元以

    下。

    I、特别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含)以上。

    • 奖惩体系
      • 基本原则
  • 及时原则。奖惩事由发生后,应尽快实施奖惩,确保正负激励及时有效。
  • 公平原则。奖惩的力度、金额、范围等,在各线条、各单位间要做到相对均衡,维护相对公平。
  • 奖罚对等原则。坚持有奖有罚,做到奖罚相对均衡, 避免"重奖轻罚"和"重罚轻奖"的现象。
  • A、B 角原则。为加强协同联动,对于某些重要工作, 由主要责任部门/个人任 A 角,相关辅助性部门/个人任 B 角。奖罚时,A、B 角均要兑现。
  • 一案双查原则。下属出现违纪违规等问题,追究其直接领导和所在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 责任体系

    公司党委:对所有的奖惩制度进行审查,讨论决定重大奖惩事项。

    公司董事会:负责重要奖惩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审核,督促重大奖惩的落实。

    公司总经理层:负责奖惩制度的制订,负责所有奖励、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审和落实。

    公司纪委:牵头组织对跨线条违纪违法或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项进行调查,对重大违法违纪组织或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公司纪检监察部:具体办理重大违规违纪违法的调查,对一般性违规处理进行督查,对奖惩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线条的所有奖励和一般性违规进行调查,提出奖惩建议,并负责落实执行。

    二级机构: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对项目、部门和员工进行奖励和惩处,向公司提出重大奖惩建议,并按要求予以落实。

    • 实施流程
      • 奖励

    二级机构/公司总部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公司总部职能部门核实→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公司党委会决定→总部相关部门/二级机构执行。

    • 惩处
      • 一般性违规

    二级机构/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建议→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征求相关单位/个人意见→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总部相关部门/二级机构执行。


  • 重大违纪违规

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公司纪委会议讨论、提出建议

→征求相关单位/相关领导/个人意见→公司党委会会议决定→总部相关部门/二级机构执行。

(备注:局管干部由局进行处分,公司可提出建议报局)

  • 申诉及纠正

惩处正式执行前,应与惩处对象面谈,被奖惩对象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 检查督导

每年底,公司审计部、纪检监察部会同企划信息部等部门对各项奖惩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 奖惩种类
    • 奖励

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大类。

  • 精神奖励

单位: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四好班子"、六好项目、先进集体、优秀基层党组织等)。

个人: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提职、授予专业荣誉(如"十佳":十佳管理标兵、十佳营销经理、十佳项

目经理、十佳商务经理、十佳理财能手、十佳现场工程师、十佳技术经理、十佳质安工程师、十佳综合管理、十佳潜力青年;专业荣誉:突出奉献奖、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员工等)。

  • 物质奖励

单位:一次性奖金(同一类型奖项只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不重复计奖)。

个人:一次性奖金(同一类型奖项只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不重复计奖,但评优中内部奖励除外)。

  • 惩处
    • 单位

经济处罚、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三种。

  • 个人

分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四类,各类惩处可单独进行,经济处罚可与其它处理/处分合并进行。是中共党员的可合并党纪处分,非中共党员不执行党纪处分。

  • 经济处罚

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可给予 100-10000 元的经济处罚;个别

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及影响程度给予不超过损失金额 30%的经济处罚;情节恶劣的,处罚金额可以加倍。

  • 组织处理

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换岗、待岗、职业禁入五种。

  • 行政处分

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六种。

  • 党纪处分

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 奖励
      • 综合奖励
  • 公司评优领导小组结合各单位和员工个人年度工作和业绩情况,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 集体奖励

    授予四好班子、六好项目、先进集体、优秀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并给予 5000 元奖励。

    • 个人奖励

    (1)授予优秀员工称号,并视等级分别给予物质奖励: A、公司机关/二级机构机关/项目优秀员工,奖励 1000 元。

    B、二级机构优秀员工奖励 1500 元。

    C、公司优秀员工奖励 2000 元。

    (2)授予十佳管理标兵、十佳营销经理、十佳项目经理、十佳商务经理、十佳理财能手、十佳现场工程师、十佳技术经理、十佳质安工程师、十佳综合管理、十佳潜力青年、突出奉献奖、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十佳管理标兵给予 8000 元、其他奖项

    给予 3000 元奖励(本奖励可重复计奖,但由局创先争优小组提名进入优秀员工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重复计发,只发放局优秀员工奖金)。

    • 在公司外部创优创奖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

    奖励(对一年内同时获得同类别、多个奖项的个人,只享受其中奖励标准最高一项的奖励):

    • 集体奖励

    (1)国家级集体奖项

    A、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文明单位、中国质量奖、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等国家级政府颁发奖项,给予参与申报人员 5 万元奖励;

    B、获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建筑业先进企业、全国建筑业AAA 级信用企业、全国"安康杯"劳动竞赛优胜单位、全国工人先锋号、全国巾帼标兵岗、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全国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建筑业竞争力优胜企业、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二等奖等国家级综合奖项给予获奖者和参与申报部门/人员 3 万元奖励;

    C、获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三等奖、国家级专项性奖励等, 给予获奖者和参与申报部门/人员 1 万元奖励。

  • 获省部级(含XX集团)集体奖,给予获奖者和参与申报部门/人员 1 万元奖励;获省部级(含XX集团)专项性奖励,

    给予获奖者和参与申报部门/人员 5000 元奖励。

  • 获地/市级集体奖项,给予获奖者和参与申报部门/人员 5000 元奖励。
    • 个人奖励

    (1)国家级

    A、综合奖项:获全国劳动模范给予获奖者 2 万元奖励,给予

    参与部门/申报人员 1 万元奖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全国奖项,

    给予获奖者 1 万元奖励,给予参与部门/申报人员 5000 元奖励; B、专项奖项:获全国优秀项目经理等全国奖项,给予获奖者

    3000 元奖励,给予参与申报部门/人员 1500 元奖励。

    (2)省部级(含XX集团)

    A、综合奖项:获省部级(含XX集团)劳动模范奖励 1 万元,

    给予参与申报部门/人员 5000 元奖励;省部级(含XX集团)五

    一劳动奖章等奖项,给予获奖者 5000 元的奖励,给予参与申报部

    门/人员 2500 元奖励;

    B、专项奖项:获省部级(含XX集团)优秀项目经理等专项奖项,给予获奖者 2000 元奖励 ,给予参与申报部门/人员 1000 元奖励。

  • 二级机构、两级机关部门、项目部在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在履职过程中取得非常好的经济效益和影响力,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嘉奖等奖励。
  • 员工因见义勇为、抗洪抢险、救死扶伤等个人社会行为给公司带来良好声誉并受到相关部门发文表彰的,给予1000-3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并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等奖励。
    • 创效奖励
  • 通过精细管理在公司外为公司创效,按直接经济创效的 5%-10%给予奖励,单项奖励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其中稳岗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额,按两者节税额计提 6%作为有关人员的奖励基金。
  • 对当年度项目成本降低率(不含上缴)确有提高且排名靠前的二级机构,给予二级机构成本督查组第一名 15 万元、第二名 10 万元奖励。公司层面可上缴利润率与上年度持平时,给予公司成本督导组 8 万元保底奖励,每提高 0.1 个百分点加奖 2 万元,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项目创效奖励按《合约法务手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考评奖励
      • 公司内部组织的专项考评
        • 公司组织的专项考评
  • 现场标准化示范项目受检情况的奖励:综合排名第一、二名的,分别奖励 1 万元、8000 元。单项得分高于 90 分的,奖励

    项目部 3000 元。

  • 公司每年对年度安全环保进行考核,对全部完成的二级机构,按以下标准奖励二级机构有关人员:以年度自行完成产值每亿元(四舍五入)为基数,安装、钢构、XX科技按照 5000 元

    /亿元的标准奖励,其他单位按照 3000 元/亿元的标准奖励。

    • 二级机构对所属项目综合考评:
    • 被检项目总数在 10 个(含)以内:综合排名第一名,

    奖励项目部 1 万元;单项排名第一奖励责任人 800 元。

  • 被检项目总数在 10-20 个(含):综合排名一、二名分别奖励项目部 1.5 万元、1 万元;单项排名第一、二名分别奖励责任人 800 元、500 元。
  • 被检项目总数在 20 个以上:综合排名前三名分别奖励项目 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单项排名前三分别奖励责任人 1000

    元、800 元、500 元。

    • 二级机构对所属项目季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1)二级机构范围内前三名:分别奖励项目(执行)经理 3000 元、2000 元、1500 元,生产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各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部门负责人各 1000 元、500 元、300 元。

    (2)二级机构范围内排名前 10%(含)、10%-20%(含)、20%-30%

    (含),分别奖励区段长 1000 元、500 元、300 元。

    • 上级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评
      • 局组织的检查及评比
    • 对公司总部部门的半年/年度线条检查

    对公司的半年/年度综合检查与评比:排名前三名,分别奖励受检部门 2 万元、1 万元、5000 元。

    • 对项目部半年/年度的重点工程检查

    综合排名前三名,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公司内部参建单位按 20%另行奖励;单项排名前三名分别奖励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公司内部参建单位按 50%另行奖励。

    • 对二级机构/项目部信息化管理考核

    局信息化应用情况检查排名前三的,分别奖励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

    • XX集团组织的检查及评比

    综合检查排名前三名,分别奖励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专项检查排名前三名,分别奖励 4 万元、2.5 万元、1.5 万元。

    •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评
    • 国家级综合检查排名前三名,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

    元、6 万元;专项检查排名前三名,分别奖励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

    • 省部级综合检查排名前三名,分别奖励 8 万元、5 万元、 3 万元;专项检查排名前三名,分别奖励 4 万元、2.5 万元、1.5万元。
    • 地市级综合检查排名前三名,分别奖励 4 万元、2.5 万元、1.5 万元;专项检查排名前三名,分别奖励 2 万元、1 万元、5000 元。
    • 在XX集团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中,考核评比排名前三名且检查评比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除给予以上经济奖励外,还可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可以参照本办法 4.1.2.2 中对应的奖项申报人奖励标准给予经济奖励,并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嘉奖等奖励。
    •  
      • 业主/第三方组织的项目考评
        • 集团考核
    • 按月度排名的,排名前 10%以内的奖励 2 万元/次;排名前 30%的奖励 1 万元/次。
    • 按季度或半年考核排名的,排名前 10%以内或优秀的奖励 5 万元/次;排名前 30%以内或良好的奖励 3 万元/次。
    • 按年度考核排名的,排名前10%以内或优秀的奖励10万元/次;排名前30%以内或良好的奖励6万元/次。
      • 区域考核
    • 按月度排名的,前 3 名分别奖励项目部 2 万元/次、1 万元/次、5000 元/次。
    • 按季度或半年排名的,前 3 名分别奖励项目部 3 万元/ 次、2 万元/次、1 万元/次。

      区域项目个数在 5 个(含)以下的只奖励第一名,5-10 个(含) 的只奖励第一、二名。

      • 公司内部参建单位按 20%标准奖励。
    • 业主对项目工期进行考核并在合同以外业主另行设置奖金的,按业主实际奖励金额的 20%-50%奖励项目部(其中恒大系列统一为 40%)。如业主有第三方测评,测评前 50%的按审批奖励金额的 100%发放;排名后 10%、30%、50%的,分别按审批奖励金额的 70%、80%、90%发放。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大量重大考察接待的项目, 可在项目最终兑现中给予 10-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金额, 由项目部提出,经公司成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核、讨论和决定。
      • 专项奖励
        • 工程质量

          奖项名称

          奖励金

          国家级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80 万元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

          程金奖

          40 万元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

          40 万元

          国家优质工程银奖

          20 万元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

          12 万元

          全国用户满意工程、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

          结构金奖

          10 万元

          全国优秀焊接工程奖

          4 万元

          省部级

          省部级优质工程最高奖

          12 万元

          省部级银奖、省优

          8 万元

          XX杯

          4 万元

          备注:非我司实施的,以联合承建名义获得鲁班奖的按照 50%比例进行奖励。省外项目获得的湖南省级奖项奖励标准相同,最终奖励标准由公司根据复查具体情况确定。

           

    • 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励 1 万元;省部级 QC 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5000 元、1500 元、800 元。
      • 科技成果奖励标准
        • 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元/项)

      1

      国家技术发明奖

      特等奖

      5000000

      一等奖

      2000000

      二等奖

      1000000

      2

      国家科技进步奖

      特等奖

      5000000

      一等奖

      1000000

      二等奖

      500000

      3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住建部、XX集团及省科学技术厅组

      织的奖项)

      一等奖

      50000

      二等奖

      30000

      三等奖

      10000

      4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国家级行业协

      一等奖

      30000

      二等奖

      20000

      三等奖

      10000

      序号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元/项)

      会组织的奖项)

      5

      科技成果鉴定

      国际先进

      30000

      国内领先

      20000

      国内先进

      10000

      6

      科技示范工程

      住建部科技示范工程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0000

      省部级科技示范工程和绿色
      施工示范工程

      10000

      7

      标准规范

      国家技术标准


      100000


      30000

      行业技术标准


      50000


      10000

      8

      专利

      发明专利

      20000

      实用新型专利

      4000

      外观设计专利

      4000

      9

      软件著作权

      2000

      10

      省级技术中

      复审通过

      20000

      11

      科研立项

      国家级课题

      50000

      省部级课题

      20000

      局级课题

      2000

      12

      论文

      SCI 论文

      10000

      EI 论文

      5000

      国内核心期刊

      论文

      3000

      其他

      1000

      13

      工法

      国家级

      一级 50000

      二级 30000

      省部级

      20000

      市(局)级

      2000

      序号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元/项)

      公司级

      1000

      14

      国 家 级BIM 奖项

      一等奖

      30000

      二等奖

      20000

      三等奖

      10000

      省 部 级BIM 奖项

      一等奖

      20000

      二等奖

      10000

      三等奖

      5000

      15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一等奖

      40000

      二等奖

      20000

      三等奖

      10000

      16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

      设计奖

      一等奖

      10000

      二等奖

      5000

      三等奖

      2000

      • 局级科技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元)

      1

      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

      30000

      二等奖

      20000

      三等奖

      5000

      2

      优秀施工组织设计

      金奖

      20000

      银奖

      10000

      3

      优秀施工方案

      金奖

      5000

      银奖

      2000

      4

      优秀工法

      金奖

      5000

      银奖

      2000

      5

      优秀专利

      金奖

      10000

      银奖

      2000

      6

      优秀论文

      金奖

      5000

      银奖

      2000

      7

      优秀著作

      著作

      20000

      主编

      10000

      编写

      5000

      8

      企业标准

      40000

    • 对于举办各类观摩会、总承包推进会的项目,省级(含XX集团)及以上奖励 20 万元/次,市级(含局级)、公司级奖

      励 10 万元/次,年度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计奖。分配比例按

      照项目、二级机构、公司相关部门 7:2:1 进行("超英杯"劳动竞赛的专项奖励,另在每年的劳动竞赛方案中确定)。公司内部参建单位按 10%-20%标准奖励。

    • 安全生产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分别奖励 15 万元、8 万元。完成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认证延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并取得优良等级的,分别奖励主办部门 8 万元、8 万元、5 万元。同一项目以年度内最高级别奖励为准,不重复计奖。公司内部参建单位按 10%-20%标准奖励。
    •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取得生效胜诉判决(包括调解结案)并且实际执行回财产,以及在应诉案件中避免损失的, 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及挽回或减少的经济损失数额给予经办人员、协办人员等以下标准奖励:

    在处理起诉和非诉法律纠纷案件中外聘律师的,给予配合办案经办人的奖励,按上款标准的 5%-10%执行。在处理法律纠纷应诉案件中外聘律师的,给予配合的经办人员的奖励,按上款标准的 10%-20%执行。被诉金额明显偏离实际的,按 50%-100%的比例范围内适当调整。经办人员系发案的直接责任人的不予奖励。


  • 催收清欠:回收比例在 60%以上的,按如下标准奖励有关人员:

项目/分公司

拖欠金额

奖励比例

回收金额

总额

现金部分

物资产或有价 证券

全额回收

A

B

C

D

E

F

H

按超额累进计算奖罚

拖欠款

/到期保修金

(万元)

拖欠>2000

B

0.3%

D=E+F

E

F

H=E×C+F×C×0.3

1000<拖欠≤

2000

B

0.5%

D=E+F

E

F

H=E×C+F×C×0.3

500<拖欠≤

1000

B

0.8%

D=E+F

E

F

H=E×C+F×C×0.3

100<拖欠≤

500

B

1.0%

D=E+F

E

F

H=E×C+F×C×0.3

拖欠≤100

B

2.0%

D=E+F

E

F

H=E×C+F×C×0.3

特殊奖罚

报公司特批

(不计算超额

累进)

拖欠<30 万元或时间五年以上的特殊项目

B

4%

D=E+F

E

F

H=E×C+F×C×0.3

诉讼程序

已进入诉讼程序且全额回收,可酌情进行奖励。

备注:1、以上奖励按差额累进累计计算;2、年末至春节期间收款完成情况奖罚、大额负流项目扭负减负奖罚等临时性、非固定性的重要奖励根据当年文件规定执行。

  • 月度资金预算:考核营收业主确权率(R)、工程款回收率(E)、资金存量执行率(S)三大指标,完成预算目标的, 对二级机构总会计师、总经理、生产副总、总经济师及财务部经理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 营收业主确权率(R)

指标完成情况

奖励总额

100%≤R<106%

200 元

106%≤R<110%

1000 元

110%≤R<120%

1500 元

R≥120%

2000 元

营收业主确权率(R)考核系数为总经济师:总经理:生产副总=4:3:3

  • 工程款回收率(E)


100%≤E<108%

200 元

108%≤E<110%

1000 元

110%≤E<120%

1500 元

E≥120%

2000 元

工程款回收率(E)考核系数为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总经理=5:3:2

  • 资金存量执行率(S)

指标完成情况

奖励标准

100%≤S<105%

200 元

105%≤S<110%

500 元

110%≤S<120%

1000 元

S≥120%

2000 元

资金存量执行率(S)考核系数为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总经理/总经济师=4:3:3

上述三项指标单独考核后,将每项的奖罚标准合并统计,按总会计师 1500 元、总经理 1300 元、生产副总 1100 元、总经济师 600 元,财务部经理为总会计师的 50%实行封顶奖励。

  • 全年本单位无违规用印、超范围用印、私刻伪造印章等较大差错,保障公司法人印章安全的,给予该单位公司法人印章管理员 3000 元奖励。
    • 档案管理
  • 在全局档案工作年度评价中被评为 A 级的,给予公司档案管理员 3000 元奖励。
  • 档案工作获得局级或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视情况给予相关人员 1000-3000 元奖励。
  • 专职驾驶员全年未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给予 3000 元奖励。
  • 签订导师带徒协议的师徒,徒弟提前转正的,给予师傅 1000 元的奖励;凡被评为局"优秀师徒"称号的,导师除享受津贴外,另一次性奖励 1000 元,徒弟奖励 500 元。
  • 公司对内部员工推荐基础设施成熟人才进行奖励。成功推荐项目班子及以上人员,奖励 3000 元/人;成功推荐项目部门主任、区段长等骨干岗位人员,奖励 2000 元/人;成功推荐项目一般管理人员,奖励 1000 元/人。推荐奖励在引进人才正式入职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派遣用工协议后发放 50%,引进人才在公司工作满 1 年后发放余下的 50%。引进人才入职后因个人原因、工作能力不足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不满 1 年离职的,剩余 50%奖励不再发放。
    • 经公司审批同意,自主开发软件或信息系统并在全司

    范围内推广的,奖励有关人员 2 万元/个,在局及以上层面推广的奖励加倍。

  • 资产(包括抵债资产)转让增值的,按增值额的 10% 进行奖励。
  • 业务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 4000 元、3000 元和 2000 元奖励,获得优秀组织奖的单位给予 3000 元奖励。
    • 公司每年评选优秀通讯员,给予 1000 元的奖励。
  • 二级机构综合办每季度应对所属各项目民工食堂及小卖部进行专项检查,分别给予排名前 30%的项目综合办主任、承包方 200-1000 元不等的奖励。
    • 保卫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给予 100-1000 元的奖励:

    (1)爱护企业公共财产,保卫企业资产有突出成绩的;

    (2)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企业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4)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 其他奖励
  • 各单位获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业主单位等物质奖励、经费划拨等,相关线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经公司职能部门审批备案后按以下标准奖励:
  • 业主单位给予的奖励,按奖励总金额的 20%-50%奖励有关人员。
  •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给予的物质嘉奖、经费划拨等,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如下标准奖励有关人员,最高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注:以上奖励按差额累进累计计算;同一事件,按奖励总额计算;奖金按经办部门30%-40%,相关领导 30%-40%,相关部门 20%-30%比例分配。

  • 审计、纪检、效能监察及其它在工作中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按如下标准奖励有关人员,单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20 万元:

    挽回损失金额

    (万元)

    100(含)以下

    100-500(含)

    500 以上

    奖励比例

    4%-5%

    3%-5%

    2%-4%

    注:以上奖励按差额累进累计计算;同一事件,按奖励总额计算;奖金按经办部门30%-40%,相关领导 30%-40%,相关部门 20%-30%比例分配。

    • 其他本细则未包括,但公司认为应予奖励的情形。
    • 惩处
      • 行政办公管理
        • 私刻、伪造印章

    A、私刻、伪造XX集团层面各类印章,未造成经济损失,给予责任人 5 万元经济处罚,并视情况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B、私刻、伪造局层面各类印章,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人 3 万元经济处罚,并视情况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C、私刻、伪造公司内部各类印章,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人 1 万元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予降职、撤职、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D、私刻、伪造上述各类印章,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以上处罚外,应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 违规用印

    A、违规使用XX集团层面各类印章:造成以XX集团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每发生一起给予责任人 5 万元经济处罚;造成XX

    集团账户被冻结的,每发生一起另给予 3 万元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另按经济损失的 10%-30%进行处罚;对于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一般性违规用印,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各3000 元处罚。

    B、违规使用局层面各类印章:造成以局为被告的诉讼案件, 每发生一起给予责任人 3 万元经济处罚;造成局账户被冻结的,

    每发生一起另给予 1 万元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另按经济损失

    的 10%-30%进行处罚;对于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一般性违规用印,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各 2000 元处罚。

    C、违规使用公司层面各类印章:造成以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每发生一起给予责任人 1 万元经济处罚;造成公司账户被冻

    结的,每发生一起另给予 5000 元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另按经济损失的 10%-30%进行处罚;对于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一般性违规用印,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各 1000 元处罚。

    D、出现以上违规用印情况,可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 印章遗失

A、遗失XX集团层面印章,给予责任人 3 万元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另按经济损失的 10%-30%进行处罚。

B、遗失局层面印章,给予责任人 2 万元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另按经济损失的 10%-30%进行处罚。

C、遗失公司层面印章,给予责任人 1 万元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造成经济损失的 10%-30%进行处罚。

D、遗失二级机构及项目部层面印章,给予责任人 5000 元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造成经济损失的 10%-30%进行处罚。

E、遗失各类印章,可视情况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 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当发生围堵公司办公场所、围堵政府办公场所、破坏工程设施、上访、堵路、示威、请愿、群殴等重大群体事件,视情节轻重、处置力度、损失大小和影响程度,

    给予具体责任人通报批评、待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理/处分;同时视情况给予责任单位行政、党群主要负责人等负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 禁止公车私用,违者给予责任人 200 元/次的处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公车油卡交他人使用的,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加油金额 3 倍的经济处罚。
    • 档案管理
  • 在全局档案工作年度评价中被评为 E 级的,给予公司档案管理员 1500 元经济处罚。
  • 档案工作受到局级或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的,视情况给予相关人员 500-1500 元经济处罚。
  •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程度,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 500-5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换岗、待岗、记过、记大过、解除合同等处理/ 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A、责任缺失,玩忽职守,处置不当,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B、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C、涂改、伪造档案的; D、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E、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F、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 财务资金管理
  • 结算项目清欠在规定期限内累计回收现金达不到 60% 的,按未回收部分的 0.5%进行处罚。
  • 月度资金预算考核营收业主确权率(R)、工程款回收率(E)、资金存量执行率(S)三大指标,未完成预算目标的, 对二级机构总会计师、总经理、生产副总、总经济师及财务部经理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 营收业主确权率(R)

    指标完成情况

    处罚标准

    R<60%

    2000 元

    60%≤R<70%

    1500 元

    70%≤R<80%

    1000 元

    80%≤R<90%

    500 元

    90%≤R<100%

    200 元

    营收业主确权率(R)考核系数为总经济师:总经理:生产副总=4:3:3

    • 工程款回收率(E)

    指标完成情况

    处罚标准

    E<60%

    2000 元

    60%≤E<70%

    1500 元

    70%≤E<80%

    1000 元

    80%≤E<90%

    500 元

    90%≤E<100%

    200 元

    工程款回收率(E)考核系数为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总经理=5:3:2

    • 资金存量执行率(S)

    指标完成情况

    处罚标准

    S<60%

    罚款 2000 元

    60%≤S<70%

    罚款 1500 元

    70%≤S<80%

    罚款 1000 元

    80%≤S<90%

    罚款 500 元

    资金存量执行率(S)考核系数为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总经理/总经济师=4:3:3

    上述三项指标单独考核后,将每项的奖罚标准合并统计,按总会计师 1500 元、总经理 1300 元、生产副总 1100 元、总经济师 600 元,财务部经理为总会计师的 50%实行封顶处罚。

  • 对外拆借资金、对外担保、未经公司授权对外投资的, 给予二级机构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撤职处分;未经公司批准为相关方垫付资金、出租、出借银行帐号、私设小金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 2000 元经济处罚,总经理、总会计师各 1000 元经济处罚。
  • 凡以X局或X公司法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若出现久悬户,单位罚款 2 万元,项目会计(资金经理)罚款 1000 元/ 人,总会计师和部门经理罚款 1000 元/人。
  • 挪用公款的,除按挪用金额退还外,还须按挪用金额的 10%-30%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视情况给予职业禁入、通报批评、待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处分;不退回挪用金额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二级机构分管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领导通报批评、换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并处以挪用金额 3%-10%的经济处罚。
  • 外经证遗失,除按规定手续补办外经证外,对财务经理、具体责任人各处以 500 元/次的罚款,其他公司以公司名义办理的外经证如有遗失,处以 1000 元/次罚款。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建立外经证台账,逾期未交回续办,除履行正常续办手续外, 对财务经理处以 300 元/次罚款。
    • 支付资金
  • 违反规定流程支付资金的,给予责任人 500-2000 元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另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待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处分。同时视情况给予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领导通报批评、换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 失职或故意不对外付款造成法律诉讼的,按经济损失的 20%处罚责任人,同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 分供方资金管理

    分供方没有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前"不得签订分包合同,不得进场施工,不得进行分供结算",违反此规定者,项目经理、商务经理、项目会计每人每次给予 1000 元经济处罚;同时以欠交保证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损失直接扣减项目兑现奖;没有兑现奖的由项目经理承担 20%、商务经理 10%、项目会计 10%。

  • 公司各部门、二级机构、项目部接受XX集团内部控制测试,结果未达到局控制目标的,给予被审责任者 1000 元的经济处罚。
    • 人力资源管理
  • 员工旷工给予 100 元/天的处罚。每迟到或早退或擅自脱岗 1 次均扣款 20 元,月度迟到、早退、擅自脱岗合并累计 5 次计 1 天旷工,依此类推。处罚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员工不服从公司/二级机构工作安排者,从不到岗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 越权审批假期,视为无效。越权审批者由二级机构或公司视其情节给予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
    • 公司按期对全体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从好到差分

为 A、B、C 三挡。员工连续三个考核期为 C 的,属于不胜任工作岗位,应予以换岗或降职。

  • 领导干部管理
  •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连续两次不服从轮岗交流安排的人员,将视情况作降职或撤职处分。
  • 因违反法律法规、企业制度规定或者履责不当、尽责不力、管理不够,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视损失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换岗、待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视情况可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因渎职、失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领导干部自愿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待岗、警告、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损失给予经济处罚。
  • 以下行为为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视情况给予 1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待岗、警告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是中共党员的,也可视情况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分,同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 10 次及以上;
  • 连续旷工达 5 天及以上、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 10 天及

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达 30 天及以上;

  • 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经批评教育三次或三次以上仍然无效;
  • 在上班时间内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事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有三次及以上的类似行为;

    (5)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和调动的;

  • 聚众闹事、对同事暴力威胁、殴打同事或相互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 擅离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达到 5000 元及以上;
    • 故意毁损企业公物价值 500 元及以上;
  • 工作中发生意外而不及时通知公司,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
    • 故意泄露企业机密的;
  • 伪造、盗用企业印章者,或偷窃、涂改、伪造企业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
  •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或浪费原材料,造成经济损失达 5000 元及以上;

    (13)在工作时间内进行赌博活动;

    • 散播谣言或利用企业名义招摇撞骗,使企业名誉受损

    害;

    •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盗窃、营私舞弊以及其他违

    法乱纪行为,经查明属实或实施未遂;

  • 在给企业提供资料时,伪造个人身份、个人工作学习经历等文件资料;
  • 不按程序越权审批、招用人员或使用未经合规程序录用的人员;
  • 参与和企业利益冲突的其他经营活动或受雇于其中, 或从中获利。
    •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员工严重违纪违规或不良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其直接上级、其他相关上级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 员工恶意散布不实消息和言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的,视情况给予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 将注册建造师等执业资格证注册在外单位,给企业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的,视情况给予 500-3000 元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直接损失的 10%-20%赔偿公司,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 市场营销管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况给予直接责任人待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惩处。收受贿赂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领导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

    A、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有出卖公司信息资源和情报; B、失职造成失标或造成损失;

C、损害公司利益或费用开支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

  • 违规使用XX集团、X局、公司证照资质造成不良后果,可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其实施人、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 1000 元

    -10 万元处罚。同时,亦可视情况给予直接责任人待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视情况给予领导责任人 1000 元-1 万元经济处罚,并可酌情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理。

  • 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开展或协助亲友开展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可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程度,给予直接责任人员 1 万-10 万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情况给予待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可同时视情况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视情况给予所在部门/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等领导责任人 1000 元-1 万元经济处罚,并可酌情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理。
    • 违反程序或违规承揽不符合公司和上级规定工程的,

    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降职、撤职等处理/处分。


    • 工程管理
      • 项目策划管理
  • 新开项目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项目策划,视情况给予二级机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5000-10000 元/个的经济处罚。年度出现两个(含)以上项目策划不符合规定要求,按照 5000 元/ 个的标准对二级机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 项目部不按策划要求编制实施计划书,视情况给予项目策划编制和实施人员 3000-5000 元经济处罚。
    • 工期管理
  • 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完成重要节点计划的,给予项目2000-10000 元/节点的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处理。
  • 发生严重延误未进行计划调整或者业主未予确认的,给予项目部 1000-2000 元/次罚款。
  • 因进度原因引起投诉至公司或者局,经核定为有效投诉的,按 2000-5000 元/次处罚项目。
  • 业主设有合同外奖励,如未获得,给予项目部应获奖励金额的 10%的经济处罚。
    • 劳务管理
  • 劳务分包商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未经公司批准使用的,视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并在全司对项目部、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
  • 项目在公司劳务专项检查中得分 70 分以下、未出现劳资纠纷的,给予项目部 1 万元处罚。
  • 发生劳资纠纷造成企业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 10% 对项目部、二级机构进行处罚;出现二级机构或项目部蓄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劳资纠纷的,视情况分别给予项目经理、二级机构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 500-2000 元处罚;导致诉讼的, 处罚金额加倍,并视情况对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理/处分。
  • 公司员工出现劳务中间人"提篮子"现象的,追回全部收益,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项目考评
      • 上级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评

    (1)局对项目部半年/年度的重点工程检查

    综合排名后三名的,分别处罚 2 万元、1.2 万元、5000 元, 公司内部参建单位按 20%的标准处罚;单项排名后三名的,分别处罚责任人 1000 元、800 元、500 元,公司内部参建单位按 50%另行处罚。

    (2)XX集团组织的项目检查及评比

    综合检查排名后三名,分别处罚 4 万元、2.5 万元、1.5 万元; 专项检查排名后三名,分别处罚 2 万元、1.25 万元、7500 元。

    (3)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考评 A、国家级综合检查排名后三名,分别处罚 10 万元、5 万元、

    3 万元;专项检查排名后三名,分别处罚 4 万元、2.5 万元、1.5 万元。

    B、省部级综合检查排名后三名,分别处罚 4 万元、2.5 万元、

    1.5 万元;专项检查排名后三名,分别处罚 2 万元、1.25 万元、7500 元。

    C、地市级综合检查排名后三名,分别处罚 2 万元、1.25 万元、7500 元;专项检查排名后三名,分别处罚 1 万元、6000 元、3000 元。

    (4)在XX集团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评中,考核评比排名后三名且检查评比中严重影响企业声誉的单位,除给予以上经

济处罚外,还视情况给予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换岗、待岗、降职、撤职等处理/处分。

  • 公司组织的项目考评

(1)现场标准化示范项目受检情况的处罚

综合得分低于 80 分的项目,罚款 3000 元;单项得分低于 80

分的项目,罚款 1500 元。

(2)综合考评及机电考核结果的处罚

A.综合考评总分低于 75 分的项目,给予 8000 元经济处罚。B.机电"安全环境管理"和"设备管理"两项中任何一项考

评得分低于 75 分,以及其他单项得分低于 70 分的,均给予 2000 元经济处罚。

以上处罚,项目部与二级机构按照 7:3 分配。

  • 二级机构组织的综合考评
  • 被检项目总数在 10 个(含)以内:综合排名倒数第一

处罚 5000 元;单项倒数第一处罚责任人 500 元。

  • 被检项目总数在 10-20 个(含):综合排名倒数一、二名分别处罚 8000 元、5000 元;单项倒数第一、二名分别处罚责任人 500 元、300 元。
  • 被检项目总数在 20 个以上:综合排名后三名分别处罚 1万元、8000 元、5000 元;单项后三分别处罚责任人 800 元、500元、300 元。
  • 项目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降职、撤职处分:

    (1)业主/第三方测评集团排名(含无集团排名但进行区域

排名的)后 10%或考评连续两次排名后 30%的,项目经理就地免职, 且两年内不得再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2)二级机构综合考评连续二次倒数第一的;

(3)公司综合考评连续二次倒数第一的;

(4)公司或二级机构突击检查排名连续二次倒数第一的;

(5)因项目履约不到位影响与战略客户合作的;

(6)因项目部管理原因造成的同类问题被业主三次投诉至局或者公司的;

(7)主管部门检查,连续两次停工整改的;

(8)其他情形。

  • 项目出现两起一般或一起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其项目经理两年内不得再担任项目经理,也不能提拔使用。
  • 因项目维保引起投诉至公司或者局,经核定为有效投诉的,按 1000-3000 元/次处罚二级机构工程部。如投诉者为战略业主,按最高额度处罚。
    • 项目督导及考核
  • 二级机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现场办公次数按要求不足的,给予 500 元/次的处罚。
  • 项目班子成员违反值班规定,给予项目经理 500 元/ 次、班子其他成员 200 元/次的处罚;半年内发生两次的,按上述标准加倍处罚;半年内发生三次的,给予降职处分;半年内发生四次及以上的,给予撤职或换岗处分。
  • 因项目履约问题影响与战略性业主合作的,视情况给予项目经理降职、撤职处分。
  • 未按时编制并报送《项目完工总结报告》的,每滞后一个月给予 1000 元处罚。
  • 关于"超英杯"劳动竞赛的专项处罚,在每年的"超英杯"劳动竞赛实施方案中确定。
    • 安全管理
      • 项目关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

    (1)在二级机构范围内排名后两名的,给予项目(执行)经理 1500 元、1000 元的处罚;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 800 元、600 元经济处罚。

    (2)二级机构范围内排名后 10%(含)、10%-20%(含),给予区段长 400 元、300 元经济处罚。

    • 考评检查
  • 在局和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安全环保检查评比中被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按以下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 二级机构:已进行罚款处理的按罚款标准处罚;未进行处罚的按局/市级 1000 元/次、XX集团/省级 2000 元/次、国家/

    建设部 5000 元/次的标准处罚。

  • 项目部:已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另行处罚;未进行处罚的按局/市级 3000 元/次、XX集团/省级 5000 元/次、国家/建设部

    10000 元/次的标准处罚。

  • 公司对二级机构或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二级机构或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规管理,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10000 元经济处罚,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于下发整改通知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项目经理再处以

1000-10000 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对相关给予责任人降职、撤职处分。

  • 对上级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项目经理部不按要求整改的,对项目经理部罚款 1000-10000 元。
    • 安全生产
  •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造成影响的,由局按规定处罚;未造成影响的,按如下标准处罚:

备注:二级机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按生产负责人标准、二级机构的项目联点领导按二级机构安全总监标准、二级机构党总支书记(主持工作副书记))按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标准、进入项目部班子的项目书记按项目班子副职的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 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因项目原因的,对项目部处罚 5 万元,对项目经理除进行罚款外,另视责任情况给予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因二级机构或所属项目原因造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对二级机构有关责任人给予 5 万元经济处罚,另视责任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 各单位(含项目部)发生环境事故或因环境问题造成负面影响,按以下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A、被当地市级(含)以上媒体(报刊、电视台等)曝光的, 每次罚款 5000 元。

    B、被当地市级(含)以上环境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罚款 1000 元;被要求停工整改的,每次罚款 3000 元;被罚款的, 另加处罚款金额 50%的罚款。

    C、被甲方、监理、周边单位或居民投诉至公司,经公司认定投诉合理的,对环境事故或影响责任单位每次罚款 1000 元。

    D、隐瞒环境事故不报,每次处罚责任单位 1000 元。

    E、对因环境事故或影响造成的投诉、曝光、行政处罚不及时处理,导致不良影响扩大,投诉、处罚升级的,对环境事故或影响责任单位按上述处罚条款双倍罚款。


    • 科技质量管理
      • 质量事故处罚

二级机构质量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罚上年度总收入的
10%)收入的 10%)收入的 10%)入的 10%)注:1.局已进行处罚的质量事故公司不再重复进行处罚。2.公司级质量事故根据企业事故调查结果进行处罚。

项目部质量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注:1.局已进行处罚的质量事故公司不再重复进行处罚。2.公司级质量事故根据企业事故调查结果进行处罚。
业主/第三方组织的检测

  • 集团考核

A、按月度考核排名的,排名后 10%的,给予项目部 1 万元/ 次的经济处罚;对排名后 30%的,给予项目部 5000 元/次的经济处罚。

B、按季度或半年考核排名的,排名后 10%或不合格/差的项目, 给予项目部 3 万元/次的经济处罚;对排名后 30%或基本合格/较差的项目,给予项目部 2 万元/次的经济处罚。

C、按年度考核排名的,排名后 10%或不合格/差的项目,给予项目部 6 万元/次的经济处罚;对排名后 30%或基本合格/较差的项目,给予项目部 4 万元/次的经济处罚。

  • 区域考核

A、按月度考核排名的,排名倒数第一的,给予项目部 1 万元

/次的经济处罚;排名倒数第二的,给予项目部 5000 元/次的经济处罚。

B、按季度或半年考核排名的,排名倒数第一的,给予项目部

1.5 万元/次的经济处罚;排名倒数第二的,给予项目部 1 万元/ 次的经济处罚;排名倒数第三的,给予项目部 5000 元/次的经济处罚。

区域项目个数在 5 个(含)以下的只处罚倒数第一名,5-10 个(含)的只处罚倒数第一、二名。

  • 公司内部参建单位按照总包单位处罚金额的 20%予以处罚。
    • 在项目质量管理目标中明确了项目QC 活动创奖目标而

未达到的,按奖励标准的 50%处罚。

  • 过程管理
  • 公司在项目日常检查和综合考评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的,按如下标准处罚:每违反规定一条,对项目经理处罚 300 元/次,项目总工、生产经理/机电经理分别处罚 200 元/次,相应责任人处罚 100 元/次;同一项目连续两次违反同一条款,对项目经理、总工、生产经理/机电经理、相应责任人加倍处罚,并视情节轻重降级或免职;同一项目第三次违反同一条款或两个及以上项目违反同一条款,对二级机构总工、生产副总/机电副总分别处罚 500 元/次。
    • 出现重大技术错误造成损失的,视损失情况给予责

    任人 5000-10000 元的经济处罚。

  • 公司对二级机构或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二级机构或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10000 元经济处罚,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于下发整改通知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项目经理再处以1000-10000 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对给予相关责任人降职、撤职处分。
    • 合约法务管理
  • 未经评审、批准或超越权限擅自签订合同的,公司将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 500-2000 元的处罚,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按损失额 10%-50%的比例承担,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 预结算管理
  • 主合同预结算编审人员少计漏算工作量,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额的 5%-10%,其中责任领导不低于赔偿金额的 10%。
  • 在办理主合同竣工结算、签证索赔工作中,出现明显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偿,并按未追回损失的 5%-10%给予经济罚款,其中责任领导不低于处罚金额的10%。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分包结算
  • 项目发生的分包合同外用工必须月结月清,严禁跨月办理。无特殊理由违者,给予各相关责任人结算额 5%-10%的经济处罚。
  • 分包最终结算办理不及时,导致成本失真,经公司审查后给予直接责任人 2000-10000 元经济处罚,在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给予二级机构责任部门及领导 500-2000 元经济处罚。
  • 项目分包结算经二级机构审核,因项目部失误造成损失的,由二级机构定期进行通报,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200-5000 元罚款。项目分包结算经二级机构审核后,报至公司审查备案。经公司审查审减的,依据下表处罚标准对项目商务经理

    (机电商务负责人)、项目经理、二级机构分包结算经办人、商务部经理按照 3:2:3:2 比例进行处罚。

5

50000<x≦100000

5000

6

x>100000

10000

  • 分包最终结算额超出合同额 15%(重大设计变更及施工范围增减除外),经公司审核发现有问题的,提交公司纪检监察部进一步监察。对于故意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的,给予2000-50000 元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济处罚金额中责任领导不低于处罚金额的 10%。
    • 供方管理
  • 各项供方选择均以总价确定权限和职责,严禁另立名称对分项工程肢解或超越权限发包;违规者,给予通报批评,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 500-5000 元经济处罚。
  •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相关责任人承担欠收额度同期存款利息,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 正式签订的分包合同付款条件高于招标文件约定, 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超付部分银行存款利息的 50%。正式签订合同价高于合同评审价(未经批准者),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损失。
    • 内部分包管理
  • 按规定应由公司内部单位进行分包的机电、钢结构及其他业务,未经公司同意违规分包给公司外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1000-10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可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处理。涉嫌利益输送的,提请相关监察机构介入核查。
  • 不按规定时间办理过程分包结算的,给予二级机构相关领导、相关部门经理 500 元/次,项目经理 300 元/次,项目

相关分管领导 200 元/次的经济处罚。年度内四次(含)以上办理过程结算的,给予二级机构项目经理、机电部/商务部负责人、机电副总通报批评。

  • 不按期支付分包款,分别给予总经理、总会计师各1000 元/次的经济处罚。
  • 计划外采购或计划超出实际需用量的 5%,导致物资积压 3 月及以上,由责任人赔偿相应占用资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由于计划不准确造成的物资退货、调拨、报废,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 采购不合格物资或二级机构有库存的物资,由责任人负责退还或降级使用,并赔偿损失的 20%。同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待岗、职业禁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处分。
  • 超越权限采购,由责任人赔偿采购价款的 10%,同时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待岗、职业禁入、警告等处分。
  • 未经二级机构物资主管部门同意,采购或代购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供方自购的材料,未开具调拨单并扣回材料款, 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所采购的材料价款。
  • 验收数量超过实际消耗数量,物资验收责任人赔偿量差对应的材料价款的 20%。同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待岗、职业禁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 接收不符合公司标准/采购合同质量要求的物资进

场,由直接责任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5%~10%。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 50 万元以下的,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待岗、职业禁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50 万元及以上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关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在验收过程中与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追回或赔偿损失,并给予主要责任人 20%、相关责任人员 10%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待岗、职业禁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是中共党员的,还可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转材料损耗超出正常范围的,属于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经理和现场工程师赔偿 50%,其它相关责任人赔偿50%。
  • 超额支付材料款,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回并负责相关费用,如追不回,则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 物资保管不当,导致丢失、损坏,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部分价款的 20%。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待岗、职业禁入、警告等处理/处分。
  • 未经二级机构物资主管部门核定,擅自处置废旧物资和私自收取废旧物资处理款不入账的,除收缴全部款项外,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对应款项 20%的经济处罚。处理后不按期上缴处理款的,视同挪用公款,按本细则 5.2.5 的规定处理。
    • 与分包单位有关于材料数量控制指标约定,其超出

部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处以违约金的,或因未通知分包单位确认造成收取违约金权力丧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违约金数额 20%的罚款。

  • 资产管理
  • 采购设备时未按正常审批程序或先买后报或未经经济技术论证而造成选型不当和经济亏损的,决策领导按设备原值的 10%进行处罚;经办人不坚持原则、不按规定办理的按设备原值的 5%处罚。
  •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设备丢失、严重损坏导致报废, 由使用人承担资产帐面残值并予以帐面残值 20%的经济处罚,使用人无法确认的,由使用部门第一责任人承担处罚。
  • 由于非正常使用导致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固定资产, 由使用人承担维修费和新的零件购买费用。
  • 凡违反规定擅自处理机械设备、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改装、改造机械设备或更换重要部件的, 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分别赔偿设备净值的5%和10%。造成机械事故的,经济处罚加倍,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待岗、职业禁入、警告等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法律事务
  • 对于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的、法院已判决生效的被诉案件,责任单位如不按时支付给公司造成进一步损失的, 对二级机构案件处理责任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经理给予直接损失额 10%-30%的经济处罚。
  • 委托代理合同未报公司评审、未出庭参加诉讼或应上诉未及时上诉而致公司处于不利诉讼地位而最终造成损失的, 给予责任单位总法律顾问 500 元/次,案件经办人 300 元/次经济处罚。
  • 案件经办人员或其他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对经办人员按照其造成损失额度的 1%-10%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待岗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如是党员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A、与对方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B、泄露公司机密,包括案件重大决策、关键行动计划、案件重要证据;

    C、未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时效,导致企业相关权利丧失; D、遗失重要证据原件或其他资料文件; E、造成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 在法务管理过程中,因法律风险控制工作不力,发生被诉在 500 万元以上特大案件的,给予项目所在二级机构总经理、总法律顾问、项目经理及项目法务人员工资各 5000 元经济处罚。
    • 因法律诉讼争议处理不善致使X局总部或公司总部

    被人民法院强制冻结、划扣银行存款,影响项目资金运营及信誉的,每冻结、划扣单位银行账户或存款一次,扣发项目所在二级

机构总经理和总经济师个人年薪各 2000 元,扣发项目经理及项目

法务人员工资各 2000 元。

  • 项目法律风险监控不力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其上级二级机构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员 1000

    —10000 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待岗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项目所在二级机构总经理和总经济师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损失部分 1%-10%的赔偿。

    • 党群管理
      •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 500-3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给予主要领导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待岗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A、危机事件发生后隐瞒、谎报或迟报的;

    B、事件发生后对舆论引导不力,蓄意封锁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C、事件发生后自作主张处理不力,造成影响的; D、事件发生后,配合处理不力的; E、各线条培训演练不到位的;

    F、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 对于各类突发(危机)事件,未经授权或组织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媒体上发表有关文章。擅自对外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待岗

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 在纪检监察过程中,阻扰监察人员行使职权者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视情况给予1000-10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另给予通报批评、待岗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是中共党员的,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违反国家、地方和公司消防管理规定,给予责任人100-5000 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给予所在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待岗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保卫人员必须遵守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全部经济损失,并处以 100—5000 元的罚款,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待岗、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A、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B、人员进出不登记,把关不严; C、玩忽职守,监守自盗; D、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 其它
  • 上级对公司总部部门组织的检查、评比排名后三名的,分别给予 1 万元、5000 元、2000 元经济处罚。
  • 劳务、专业、物资、办公耗材、后勤、CI 等分包/分供按规定应进行招议标而未进行或未按程序规定进行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 1000-10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可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职业禁入等处理。
  • 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换岗、待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再按损失金额的10%-30%予以赔偿。
  • 利用工作之便无理卡、压、刁难分供方或受贿,除退回受贿金额外,视情况给予责任人 1000-20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可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500-3000 元的经济处罚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理

    /处分。

  • 利用工作之便索贿,除退回索贿金额外,并按金额的2—3 倍予以经济处罚,同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处分。是中共党员的, 可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金额在 3 万元(含)以上的,视情况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向本人直接管理的分包/分供方借款或提供资金收取高额利息的,按索贿论处。

  • 违反"三重一大"管理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换岗、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是共产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责令清退。受到诫勉谈话、换岗、降职、撤职处理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

A、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B、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C、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D、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 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E、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F、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 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发生以下禁止行为(概括为十条禁令)的,视情况可给予相应责任人员换岗、降职、撤职等处罚。发生经济亏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发生较大影响的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的,还将视情况给予 3000—100000 元

的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违反禁令被撤职的项目经理,不参与其项目最终兑现奖金分配及项目专项奖金分配: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

  • 不按公司规定程序进行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物资采购

等。

  • 介绍或容许亲属在本项目从事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物

资设备供应等经济活动。

(4)未经公司批准,对外签订经济法律文书。

(5)不按公司规定,滥用项目印章,造成损失。

(6)实行费用预算管理后,未经公司批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擅自提高费用标准。

(7)违规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

(8)未签分包合同,擅自进行施工。

(9)未签分包合同,擅自办理结算。

(10)未办理分包结算,擅自支付款项。

  • 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司声誉的,视情况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降职等处分。是中共党员的,还可进行党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 二级机构、项目部对公司/上级的管理考评、审计、内部侦查、专项检查等不予配合、消极怠慢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换岗、降职、免职等处分/处理。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国家追究相关责任外,公司还可以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和党纪处分。违反党纪党规的, 按党纪党规要求予以处罚。
  • 各单位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业主单位等处罚,相关线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与其所在单位承担比例按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如果是党员或党组织的,可同时视情况给予党纪处分。
    • 奖惩的运用
      • 各项奖励和惩处,均进入员工本人档案。
    • 员工获得奖励,公司视情况给予宣传表彰,并作为加薪、任用的重要参考。
      • 惩处
    • 员工受到组织处理、警告处分(含行政和党纪)的, 当年度绩效考核不能为 A,取消各项评优资格;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的,当年度绩效考核为 C,取消各项评优资格。
      • 行政处分

      A、员工受到警告处分半年内、受到记过处分一年内、受到记大过处分一年半内不得提任职务。

      B、员工受到降职处分,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作处分决定时,如职务不平级的,应当从最高职务开始降职;如职务是平级的,所有职务均应降职。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

    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C、员工受到撤职处分,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某一职务或全部职务。如职务不平级的, 应当从最高职务开始撤职。

    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

    务。

    • 党纪处分 A、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

    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B、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 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C、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D、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 资金来源和归集
    • 奖励
  • 以下奖励由公司承担: A、公司总部员工的各项奖金; B、公司评优评选出公司级及以上的各项优秀应给予的奖金; C、外部评奖的国家级集体奖项、个人奖项应给予的奖金; D、安全生产国家级奖项、工程质量国家级奖项、科技进步奖

的各项奖金;

E、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奖励; F、公司与各二级机构签订责任书给予的奖金; G、创效奖励;

H、其它应由公司发放的奖金。

  • 以下奖励由二级机构统一支付,由项目部承担: A、项目部因法律纠纷发放的奖金; B、项目部评选的优秀员工发放的奖金; C、其它应由项目部承担的奖金。
  • 除以上 7.1.1、7.1.2 确定由公司、项目部承担的奖金外,其它所有奖金均由二级机构承担。
    • 罚款
      • 本细则规定的所有罚款均分摊至个人。
  • 公司实行的罚款上缴公司财务,二级机构实行的罚款上缴二级机构财务。
  • 罚款原则上由责任人上交公司/二级机构财务,如本人未上交的,由财务在其本人税后工资中扣除。
  • 二级机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的所有奖罚均须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 附则
    • 对项目部的集体性经济奖罚,原则上按项目部:二级机构=7:3 的比例分配。
    • 如项目部在二级机构所属区域经理部,其所发生的集体性奖罚,二级机构机关所承担的奖罚,原则上按区域经理部(分管领导):二级机构(分管领导)=7:3 的比例分配。
    • 政府、业主和上级、公司对项目部进行的奖罚,如有公司内部两个及以上二级机构参与的,应视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酌情分配。
    • 除个人外的经济奖罚,由主办单位(总部部门)依据本细则或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奖罚分配方案,按规定流程报批后执行。
    • 奖罚明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要执行到位,以保证奖罚的及时性。
    • 公司原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上级有新规定的,或本细则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 本细则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企划信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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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2月1日08:34:01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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