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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料等地材购买尽量实行材料费和运输费两票制,钢材水泥等尽量实行一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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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与供应商的价格谈判需要注意,一要谈不含税的价格,二要谈开具发票的方式(1票还是2票)和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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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不得随意回收施工队的机械设备和材料,因为回收的机械设备不能抵扣,回收的材料即使其开具发票也存在与其营业资质不符,存在三流不一致甚至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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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废旧物资和设备需要注意,尽量找一般纳税人处置,价格应该比个人收购要高,不管怎么处置对公司来说都是缴纳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购买方来说,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降低其总体缴纳税负。按照营改增政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且未抵扣过的方可简易征收,对我们来说应该绝大部分都抵扣过的(除非是营改增前的存量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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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物资合同签订内容有了很大改变,除了以前正常的条款之外,还需要有专门的对发票开具时间、发票传递时间、发票种类等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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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管理模式下,小型材料、临建材料、各项目分散材料的材料不利于整合公司规模优势,各项目单独谈判很难在价格和进项增值税取得等方面掌握谈判主动,以后的发展方向会陆续发展为集中谈判采购,分签合同的方式,各单位需要适应该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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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模板、挂篮等周转材料的采购,公司也将发挥规模优势,争取建立长期合作供应方,以便在全额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同时,同时降低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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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各项目部的设备很大部分都是个人的,或者是挂靠在一些公司名下的,在营业税环境下,其税负水平较低。营改增后一段时间内,租赁方的绝大部分设备均为营改增前购置的,其没有取得进项税抵扣,因此其按照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导致其税负成本大幅飙升10%左右,因此各种租赁设备面临涨价的系统性风险。本着风险分担的原则,各项目在不影响项目施工的前提下,应适度控制租赁价格。同时各单位要做好租赁设备的多手准备和应急预案,在营改增施行后,应切实进行租赁价格招标,依靠市场环境来修正设备和周转材料的租赁价格。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应该说租赁价格必将回归正常,毕竟经过施工企业的倒逼,租赁行业也将逐步规范,其后续新购设备也将陆续取得进项税的抵扣,降低了其运营成本。在此需要各单位关注的事情,千万不要卷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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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所用油料来源不一,一些项目甚至使用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无危化品运输资质、营业执照无成品油范围的企业,同时因为大部分都是挂靠资质,造成发票开具不规范。后续不排除一些要求开具运输发票,如不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等问题都可能造成不可抵扣。因此为了更好的管理现场油料供应商,建议各项目重点梳理成品油供应单位的资质。同时成品油供应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其利润可能高于行业同等水平,在营改增后,其税负成本大幅增加,一些供应方可能会涨价,在此建议各项目重新审视以前的供应商,尽量从中石油中石化等正规油品企业购买燃料油和附属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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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配件购置及修理机械等,应尽量与一般纳税人合作,不得从个人、个体工商户等处购置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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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尽量将施工队包含的材料和设备租赁费用从施工队承包单价中剥离,可以采取费用包干、项目采购供应的形式合作,以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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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外购的生产用水、电、气、燃料煤等产品,尽量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普通发票或者一些行业的收费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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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预制构件、简支梁等产品时,尽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以合同计价的形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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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商品混凝土的项目,营改增后需要重新确定价格结算方式,尽量采用来料加工的形式,将价格分成水泥、砂石料、外加剂等,采用原材料发票记账,以达到抵扣的目的。因为绝大部分商品混凝土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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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营改增之后的一个认识误区,认为营改增后既然一些业务事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那就索性不要发票,还可以省一部分税。如不要发票,将造成企业实际成本降低,虚增企业利润,导致企业所得税提高(税负25%),间接提高了企业的税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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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要高度关注锚杆、隧道材料、其他材料节约的风险,将使项目陷入两难的境地,极可能造成项目施工降低材料使用率的质量风险浮出水面,同时如果项目部依然按照以前的方式粗暴处理账务,那么将很可能需要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此问题需要各项目谨慎对待,防范各种风险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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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设备、材料、租赁等费用计入成本的方法,仅仅是税外价,如购买设备发票开具117万元,支付也是117万元,其中17%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最终计入固资的费用为117÷1.17=100万元。材料、租赁费用同等道理,因此,成本的计算方法有了改变,不应当是简单的发票或者付款费用累加。
其他制度摘抄:
优化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采购平台,扩大大宗物资、二三类材料集中采购范围;合理安排设备采购计划,研究金融租赁等采购模式;修订完善制度,会同法律合规部门修订采购合同模板;对现有供应商进行梳理,开展模拟谈判,完善合格供应商准入机制,制定采购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改造相关表单及信息系统。
各单位要完善合同签订工作机制和流程,重要经济合同均要纳入法人集中管控范围,在合同审批流程中增加税务审核环节。
动态梳理现有合同,对"营改增"时点尚未履行完的合同,增加过渡期条款或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国家税改后的结算、发票、付款、税负承担等事项。
各单位应对各类合同范本进行修订,分类描述合同标的,明晰合同价款、税金,约定付款与提供发票时间安排,明确发票类型、代收代付等事项,增加纳税人身份识别及信息变动、涉税违约责任等条款,适应增值税下的管理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供应商梳理、准入、比选工作,完善供应商信用及资格年审机制。
明晰业务流程,优化集中采购模式,建立和完善各纳税主体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满足增值税"三流一致"要求。
(一)"统谈分签"模式。集中采购单位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供应商与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并由需求单位支付款项。
(二)内部购销模式。集中采购单位统一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并与各采购需求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开具发票。采取此模式需要考虑印花税税负影响。
各单位应摸清"营改增"对交易双方的影响程度,按照价税平衡原则,统筹采购成本与进项税额因素,选择对降低企业成本最有利的供应商。
小型机具及二三类材料等辅助材料采取区域集中采购或互联网平台集中采购的方式,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等比照二三类材料,完善集中采购方式。公车加油费、会议费、水电费、运输费及其他支出,应明确管理要求,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
"营改增"实施时点前,各单位在保障项目工期、质量等基础上,严格按工程用量计划安排材料采购,权衡设备延迟购买与租赁使用的经济合理性,降低存量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
修订、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调拨、视同销售等行为,加强资产管理,防范涉税风险。
对"营改增"实行前的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完善资产分类登记制度,健全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营改增"实施时点前,权衡不动产延迟购买与租赁使用的经济合理性,降低存量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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