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讲解的是施工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业务关键点实操方法
1.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
2.银行保理业务扣押发票联,可否依抵扣联做进项税抵扣?
3.“营改增”后,供应商提价时对其进行选择的标准?
4.赔偿租赁周转材料丢失的款项可否抵扣?
5.“营改增”后,购标书能否取得正式票据?
6.“营改增”后,购货商能否取得供货商所属总公司开具的专票抵扣?
7.“营改增”后,跨法人主体下转的资金占用费能否提供合规票据?
8.“营改增”后,车辆加油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9.如何准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营改增”后,租赁他人房屋支付的水电费,能否取得专票抵扣?
11.“营改增”后,滞后取得发票、滞后入账,会有什么后果?
12.购进货物用途发生改变,原取得的专票可否作为正常发票使用?
13.可否提前运回材料,发票待需要抵扣时开具?
14.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15.“营改增”后,零星采购无合同而取得专票,可否抵扣?
16.“营改增”后,偏远项目部的物资采购,应当如何处理?
17.按简易计征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可否作进项抵扣?
18.纳税人初次购进税控专用设备、交纳技术维护费,有何税收优惠?
19.货运专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应如何处理?
20.“营改增”后,与铁路局业务涉及费用发票不合规现象如何处理?
21.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22.为保障发票的正确使用及保管,施工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正文内容:
1.建筑业营改增后,取得哪些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其中: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上述发票和凭证在抵扣时还要符合现行的政策和管理规定。
二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除购进农产品业务外,不具备抵扣功能。
三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汽车零售企业开具的专项业务发票,在购车时应向经销商提供税务登记证号,明确提出企业需抵扣进项税,否则经销商可能按普通发票开具,将无法认证抵扣。
例如: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先稽核比对相符后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认证相符后抵扣;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例题:
(1)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营改增后企业购进机动车可以抵扣进项税,业务人员应向机动车零售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号)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A 个人身份证号 B 组织机构代码 C 税务登记证号 D 购买方名称
2.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应收账款做保理业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给银行,购货商没有发票联,是否可以依据抵扣联做进项税抵扣?
答:政策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明确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同时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按照保理业务的操作,一是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将面临不得抵扣的税收风险;二是保理业务持有发票联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其对购货方是否存在约束力,需要进一步讨论。三是问题中依据抵扣联做进项税抵扣的方法是混淆了对丢失发票的后续处理,将面临提供虚假证明的风险。
相关建议:如银行对保理业务需持有相关凭据,建议使用发票的其他联次或合同文本等法律文书。
例题:判断对错
(1)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退还销售方。
(错)
3.“营改增”后供应商可能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增加税负为由,进行提价或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供应商销售货物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与购货方是否“营改增”无关,影响其税收负担变化的是计税方式。目前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若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征收率 3%计税,但无法开具 17%(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则可以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在成本核算中差异较大,其外购成本在营业税核算中为实际支付的金额,既含税成本,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核算中为扣除进项税后的不含税成本。因此需考虑实际交易价格与取得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进项税金额的关系。
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开具普通发票外购成本=实际支付金额;开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购成本=实际支付金额/(1+3%);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时开具普通发票外购成本=实际支付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购成本=实际支付金额/(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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