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局文件
太铁物〔2016〕9号
太原铁路局关于印发《太原铁路局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太原铁路局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太原铁路局
2015年12月31日
太原铁路局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路局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建立和完善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体系,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5〕34号)和路局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铁路局(以下简称路局)及基层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潜在或实际为路局及基层各单位提供物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路局规定应纳入管理的其他物资供应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关系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基础信息管理、不良行为管理、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等内容。
第五条 供应商关系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归口管理、动态优化、信息共享”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实施归口管理。按照总公司、路局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和自采权限分工,实行总公司、路局、基层单位三级物资供应商关系归口管理,分别由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归口承担。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在路局统一管理基础上全面纳入总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体系,使用单位自采物资供应商(以下简称自采物资供应商)纳入本单位供应商关系管理体系,总公司、路局、基层单位按照职责分级承担相应供应商关系管理职能。
第七条 路局物资管理处是路局物资供应商关系及信用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落实总公司管理要求,健全路局供应商关系管理制度。
(二)牵头组织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信息核实审定,建立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信息档案。
(三)完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复核认定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受理并组织相关部门核查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异议。
(四)公示、公布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局内处理结果,动态调整与供应商合作关系;向总公司上报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及向总公司的处理建议;督促供应商进行整改。
(五)组织开展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建立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档案,并向总公司上报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
(六)组织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等级在物资管理活动各环节运用。
(七)接受总公司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指导、监督各单位规范开展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路局企法、财务、总工、价格、各业务、安监、安监办机辆验收室、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以不良行为分类分级标准、信用评价指标内容为依据参与供应商关系管理,向物资部门反馈供应商不良行为和信用评价信息,参与供应商不良行为异议核查,共同做好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是供应商关系管理及信用评价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落实路局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要求,健全本单位供应商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自采物资供应商信息核实审定,建立自采物资供应商信息档案。
(三)建立集中采购、自采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并及时向路局上报。
(四)认定自采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受理并组织核查自采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异议,发布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督促供应商进行整改。
(五)组织相关部门、车间班组开展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档案,并向路局上报集中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建议。
(六)按照最终信用评价分数确定自采物资供应商信用等级,并具体实施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等级在物资管理活动各环节运用。
(七)接受路局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规范开展本单位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条 明确供应商基本条件。全面放开物资市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路局物资供应,不得设置不合理资格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参加物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应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具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合格的生产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七)具有应有的供货及服务能力。
(八)代理商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有效授权代理资质。
(九)所供产品标识规范,附有有效技术证件,应包装的物资包装完备;代理商所供产品应与授权代理资质完全一致。
(十)法律法规、总公司、路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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