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优化采购渠道,充分发挥集团优势,保护集团利益,实现阳光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的目的是以较低的成本投入获得质量最优的产品和最佳的服务,满足施工质量和进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利益,降低工程成本。
第三条 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杜绝权力干预,暗箱操作以及不公平竞争。有下列项目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 一次性采购设备物资的价值在五万元(含)以上
2、一次性采购金额不大但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陆续使用且总金额较大的如:三大主材、电线(缆)、火工品、砼骨料、砼添加剂、防水材料、劳保用品等。
3、定制加工设备或物资器材的价值在五万元(含)以上
4、租用设备物资或器材预计租金在五万元(含)以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借口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设备物资管理委员会是集团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的领导组织。集团公司设备运输物资部是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集团公司设备物资招标采购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2、组织领导集团公司设备物资招标工作的开展,指导采购招标具体业务工作。
3、协调各子公司、分公司、工程项目部(指挥部)同类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防止哄抬物价,维护集团整体利益。
4、负责组织实施或指导参与金额较大的采购计划的审批、招标工作。
5、协助参与采购招标的评审、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相应成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设备物资的公司领导、三总师、纪检、监察计划、施工、安质、财务、设备物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子公司、分公司设备物资部门是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本单位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和上级业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单位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制定具体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范采购行为。子公司、分公司所属项目部未经上级审批无权购置五万元以上的设备物资。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工程项目部(指挥部)的设备物资部门在上级机关业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管区施工单位的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要加强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根据工程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招标工作。对就近、就地采购构成批量的设备物资要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的设备物资工作人员搞好调查研究,能集中招标采购的不允许各单位分散采购。
第八条 每次实行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都要成立以下专门组织,协同开展工作。
1、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单位领导、业务部门领导、上级机关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研究解决招标中的重大问题,如敲定招标方案,审定合同单价,确定中标单位等。
2、业务工作小组:由分管业务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起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调查及审定设备,查验企业资质等。
3、评标工作组:由招标单位领导,各专业组负责人、专业对口技术人员组成,根据评标办法,客观公正地评议投标书,然后提出评审意见和定标建议,上报招标领导小组决定。
4、监督检查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招标纪律,检查招标文件,审查评标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招标过程是否违法违纪,监督招标纪律的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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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实行分级负责制。
1、集团公司采购的设备物资由集团公司设备物资管理委员会批准,设备运输物资部与机关部门协同组织采购招标。
2、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对各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物资有计划地集中组织招标采购。
3、分公司一次性采购设备物资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后进行招标。采购20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进行招标,并上报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备案。
4、对大型工程或多个单位同时需要金额较大的设备物资,可由集团公司组织各单位统一进行招标,以发挥集团采购的优势。
第三章 设备物资招标
第十条 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前必须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主要包括:拟购设备物资的必要性论证、内部调剂或租赁使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租用与购置的经济性对比;拟购设备物资的经济技术指标是否先进、市场供求状况及基本的价格水平、合格供方的基本情况、质量及用户使用评价情况等。用科学全面的调查研究为采购招标工作提供可靠的保证。
第十一条 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
第十二条 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的主要程序
1、 编制采购招标工作计划
(采购设备物资计划的编制及上报按照公司设运物(2002)125、(2002)126号文件执行)
2、 编制招标文件
3、 发布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对响应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5、 标书发售、标前会及招标文件答疑
6、 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公开开标、唱标,并做好开标记录,必要时进行录音
7、 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8、 公布评标结果,宣布中标单位
9、 发出中标通知书
10、 签定合同
11、 写出采购招标报告向上级汇报
第十三条 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必须根据计划采购的设备物资特点、工程进度质量要求、资金状况、所处环境等综合考虑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设备物资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必须按程序进行,必要时可请公正机关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以增强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设备物资的具体要求:
①对设备性能、供货及服务的要求主要包括:
招标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主要技术参数;加工定制设备应有必要的图纸或简图;设备配置(包括选购件等)、随机附属品(随机配件、随机工具、说明书、零件手册);招标设备的报价、付款方式、设备的质保期和质保金;设备运输费用(火车运输、汽车运输、轮船运输)保险费及承担方;设备到达时间、到达地点;设备的售后服务;零配件保证情况及其他优惠条件和承诺条件。
进口设备或出口用于国外工程施工设备的招标,除按上述要求外,厂商还应考虑整机的包装和防护(裸装应整车喷蜡),应符合长途航运的特点(特别注意防海风、海水、日晒、雨淋、碰撞等),另外厂商还应协助用户办理进口或出口设备的各种手续和退税或免税工作。
②对招标物资的要求主要包括:
招标物资的名称、规格、用途、质量要求、数量和交货日期,售后服务,招标物资的理化指标、性能要求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列出设备物资采购计划明细表(见附表2)
3、编制投标书的依据及报价要求(总报价、分项报价或单价报价表等)
4、招标的方式及评标标准
5、投标人资质文件(代理商要出示厂家委托书)
6、投标书的份数
7、投标的有效期
8、密封送达的时间、地点
9、开标的时间、地点,答辩的时间、地点
10、通知中标的时间
11、中标后签定合同的时间、地点
12、招标文件附件
①投标书
②法人代表授权书
③投标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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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时,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2、招标设备物资的名称、规格、用途、质量要求、数量和交货日期
3、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
5、投档截止时间、地点
6、开标地点和时间
7、招标文件编号
8、其它有关规定
如果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投标邀请书可参照以上内容编写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内送达投标地点。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XX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唱标),做好开标过程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工作组负责。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准进入评标工作组。
第二十一条 评定中标主要有最低价评标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方法。采用最低价评标法评标,在招标文件中一定要对投标书的内容做出严格细致的要求,突出可行性和可靠性,不留漏洞,防止低价中标者进行索赔和设法追加费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在招标书的评标标准中一定要合理地分配分数比例,突出关键项目内容的分数,以保证中标人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预期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标纪律: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评标工作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钱物或其他好处;
4、评标工作组成员和参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招标人不得对评标工作组评标工作进行主观授意或干预;
6、评标期间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准与外界进行通讯联络和沟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工作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完标后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重新进行招标:
1、投标人少于三个;
2、评标工作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招标人或投标人有违犯《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影响中标结
果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公开招标的同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XX条 采购设备物资价值在五万元以下,可采取同时对几家合格供方同时进行询盘并公开告知已有几家供方在参与竞争(不能明示具体哪家)通过电话、传真或邀请面谈,促使供方互相竞争,经过反复筛选、对比质量、价格、服务及信誉,确定最优的供方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 对独家生产(供应),不能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物资,必须由设备物资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采购,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金额较大的须报上级领导批准后采购。
第三十条 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开展情况,除本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外,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也要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按有关监督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工程项目部(指挥部)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设备运输物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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