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物资方面:
7.1.1、对模范执行物资纪律、仓储管理成绩显著的,奖励材料管理人员200-300元。
7.1.2、节约材料的,按节约材料价值的50%,奖励施工单位。
7.1.4、采购人员借采购之机损公肥私,谋取私利的,发现一次除收回所得款和物品外,同时罚款1000-2000元。根据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1.5、在材料验收中,因工作不负责而造成的材料数量短少,外观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入库,由保管员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的30-50%。
7.1.6、验交时,交不出物资资料(合格证、技术证件等)而产生的费用由业务员、保管员承担。
7.1.7、因保管员保管不当造成材料变形、变质,不能使用的,视情节按损失价值的10-50%予以罚款。
7.1.8、不按规定程序开票发料,发现一次罚款50元。如有以物谋私,擅自将物送人,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200-1000元,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7.1.9、不按规定要求装卸、堆码,造成材料变形损坏的,由装卸单位按原价的1.5倍赔偿。
7.1.10、在施工中,因保管不当及人为损坏材料的按照材料的1.5倍罚款。
7.2 、设备方面
7.2.1、对机械设备管理和物资保证供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相关人员200-500元。
7.2.2、综合评定为优良的设备授予“红旗设备”称号,对操作人员各奖励100元,并通报表扬。
7.2.3、综合评定为合格的设备不奖不罚。
7.2.4、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设备,视其评分高低分别给予操作人员50-100元处罚。
7.3 用电方面
7.3.1 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季度未发生用电安全事故的奖励相关人员300-500元,年度的奖励500-2000元;
7.3.2 发现违规操作的,未引发事故的处罚相关人员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项目部安全办法执行;
7.3.3 发现窃电的或私自向外供电的,根据情况处罚责任单位3-5万元、相关人员300-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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