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指和分部成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局指第一责任人是指挥长和书记,分部第一责任人是分部经理和书记。
第二条 永久和临时用地按相关管理规定由局指负责总协调,具体日程协调工作由分部负责,用地租用合同按规定式样,原则由分部起草,局指审核批准,临时征地费用由分部承担。
第三条 局指和分部征地拆迁小组,要做好租地拆迁数量统计工作和租用合同的管理,并报局指计划部备案,作为征地拆迁费用分摊和计价的依据。另外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原则是谁的事,由谁承担费用。
第四条 征地拆迁协调原则:村、镇由分部协调;县、市由局指重点协调。
第五条 遇现场施工管理方面发生对外的协调,原则上先分清责任部门和人员,再由现场负责人对外协调,征拆人员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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